中新網4月7日電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日前表示,《證券法》的修訂應為金融綜合經營留下充分的空間。
她建議,應通過修訂《證券法》,建立起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第三方存管制度。應完善《公司法》中的債券管理制度,統一規范公司債券的發行、交易等行為;取消對發債公司所有制和規模的限制,為公司債券市場化發行預留空間。《企業破產法》應明確擔保債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將“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作為企業破產的條件,以避免錯過對企業及時實施重組或和解的機會。《物權法》應不區分所有制形態對財產權進行充分平等的保護,完善動產擔保制度,建立浮動抵押制度,建立統一高效的物權登記制度。《刑法》的有些條款也應修改完善,例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洗錢罪、挪用客戶資金罪等。對在實踐中大量存在且具有很大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刑法》應增加規定為犯罪,如非法設立地下錢莊行為,騙用貸款行為,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侵占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資產等行為。
吳曉靈說,“德隆系”風險的暴露說明,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法律制度的缺失,已經威脅到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因此,現在急需解決的是如何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規范金融綜合經營的問題,其中較重要的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法律制度。
她透露,目前央行還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建立有關金融機構破產、征信管理、銀行卡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葉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