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7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對司法救助作出新規定,公布了《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規定》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于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據法制日報報道,據介紹,該《規定》對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作了重要修訂,擴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圍,明確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的具體情形。新《規定》還簡化了司法救助審批程序,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的,由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報審判庭庭長審批即可。減交或免交的審批程序也相應簡化。
人民法院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實行司法救助近5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緩、減、免交訴訟費案件108萬件,涉及金額53億元,使一大批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通過司法救助的方式,依法行使了訴訟權利,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
新《規定》加大了司法救助的力度,明確了緩交訴訟費用的對象,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的請求,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立案時應準許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用;增加了有關緩交訴訟費用期限的規定;規定對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以及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應免交訴訟費用。最大限度地保障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通過司法救助的方式,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按照新《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決定對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在法律文書中列明。(徐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