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8日電 《人民日報》今日刊載評論指出,2月以來,有關蘇丹紅檢測標準成為報道的焦點。3月29日,蘇丹紅檢測標準剛一發布,馬上引來質問:既然10年前就不允許添加蘇丹紅,為什么10年前不制訂檢測標準?的確,蘇丹紅事件與缺乏檢測標準有關。但我們不妨冷靜思考一下,難道全是“標準”惹的禍嗎?
文章指出,早在1996年,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就發布了《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明確規定了食品中允許使用的800多種添加劑。《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八款也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食品。如果企業能嚴格自律,遵守上述法律法規,蘇丹紅也不會被添加到食品中。
當然,如果檢測標準能提前出臺,那些含有蘇丹紅的食品也出不了廠門。問題是,《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允許添加的只有800多種,而禁止添加的又何止8000種、80000種!就拿蘇丹紅來說,類似蘇丹紅的化工染料還有至少上千種。要讓相關部門預測企業會在食品中添加哪種化工染料,并事先制訂出檢測標準,且不說在中國目前的條件下不可能,就是在發達國家也無先例。這種要求本身也不夠科學,不夠公正。
出了問題找標準,說明眼下全社會的標準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但標準畢竟不是萬能的。將檢測標準作為評判依據,如同得先有病毒,才能研制抗病毒的藥物一樣,須先發現了食品中含有蘇丹紅,才可能制訂出它的檢測標準。
專家認為,支撐食品安全必須靠“四大體系”——法律法規體系、監管體系、標準體系和社會誠信體系,任何一方面的缺失或者不完善,都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防線的失守。蘇丹紅事件就暴露出這個問題,受利益驅動,不要說小作坊,就是一些知名跨國公司都知法犯法,鉆法律的空子。從這個意義上講,蘇丹紅事件暴露出的,還有部分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淡薄,社會誠信的缺失。(原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