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4月1日轉發了《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在全省黨政機關實行執行公務時午間禁止飲酒的規定》,《規定》明確,除重要特殊公務外,禁止在工作日及節假日執行公務時午間飲酒或飲含有酒精的飲料。違反規定的,將視情節給予處分。對執行本規定不力、屢禁不止的單位,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責任。(《人民日報》4月10日)
安徽省制定這項《規定》的出發點自然是為了建立高效能政府,樹立政府的良好形象,但是,任何規章制度都須具有可操作性,否則,它就等于一紙空文。安徽的這個“禁酒令”就是一個不具可操作性的規定。
首先,很難監督和認定。全省共有多少黨政機關和公務人員?這恐怕是一個巨大的數字。那么,該由誰來具體負責監督和認定公務員們究竟有沒有飲酒?該不會在每個單位都設上一名手拿酒精探測器的監督員吧?但除此之外,該怎么排查飲酒者?憑什么來說人家飲酒了?你總不會去酒桌上抓個正著吧!
其次,《規定》說“除重要特殊公務外”,言外之意,“重要特殊公務”可以飲酒。那么,什么樣的公務活動才算是“重要特殊公務”?哪一項公務活動不“重要”?怎樣判定公務員的飲酒不是在進行“重要特殊公務”活動?
第三,即使已經判定對方是在工作日中午飲酒了。那么,“視情節給予處分”該怎么操作?飲酒是不是和犯罪活動一樣,具有情節上的輕重之分?而且怎樣的情節算是嚴重,怎樣的情節又算是輕微?退一步說,即使能夠認定飲酒情節上的輕重了,那么,又該怎樣進行處分?是警告,記過,還是撤職?
可以肯定的講,由于該“禁酒令”的可操作性不強,最終,該制度將很難得到貫徹和落實。規章制度如果不能令行禁止,就會損害政令的威信,進而損害政府的威信,影響政府的形象,與發布“禁酒令”的初衷適得其反。
【來源:國際在線;作者:李先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