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四月十一日電 國務院十日已接納香港特區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的報告及要求,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就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即補選特首的任期問題作出解釋。香港報章今天發表社評,認為人大釋法合法合憲,將促進香港社會的安定。
香港《大公報》社評認為,國務院提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月下旬的釋法,確是非常必要和及時,既可確保補選特首能依法如期于七月十日順利產生,特區不致出現“權力真空”的憲制危機,社會得以維持繁榮安定,而且一切依法而行,特區的法治精神絲毫沒有受到損害。
香港《商報》社評指出,對特首出缺時新的行政長官任期的問題,香港社會各持己見,分歧極大,而選舉時間又迫在眉睫,加之有市民提出“司法覆核”,官司可能曠日持久。如果沒有人大常委會作出權威的解釋,大家各說一套,都說自己的理解才最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其他人的觀點都出于“政治考慮”,那么,基本法能夠正確地得到落實嗎?新的特首能夠順利產生嗎?社會激烈爭議會平息嗎?而且在沒有最終權威的法律依據情況下,哪怕是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的任命都會受到影響。可見,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規定進行解釋是完全必要的,也充分體現了國務院按照基本法辦事、全力維護香港穩定繁榮的一貫立場。
而且,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明確寫出“此法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見,人大釋法就是香港憲制一個重要部分,完全是合法合憲的。在執行基本法過程中,遇到香港本身無法解決的疑問,依法請求人大釋法,完全是對香港現在法治的維護,何來沖擊之說?
香港《文匯報》社評稱,國務院及時研究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報告并提請釋法,表明補選特首的任期問題,事關基本法有關規定的正確實施和香港大局穩定,中央給予高度重視;也說明中央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凡是對香港有利、對香港市民福祉有利、對維護香港繁榮穩定有利的事情,中央政府都會積極、全力去做。
社論還說,基本法是一份獨特的憲制性文件,它根據內地的法制由人大制訂,而在香港這個普通法的地區實施,完全按照香港原來的普通法解釋法律的方法來解釋,肯定是行不通的。中國憲法授權制訂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這都不是普通法的范疇。長期受英國統治的香港,其法律界對作為中國成文憲法延伸的基本法缺乏理解,對人大釋法一時難以適應,是不奇怪的。香港的部分法律界人士與其一味排斥人大釋法,倒不如放棄“唯普通法獨尊”的心態,承認對大陸法缺乏了解的事實,放下身段,認真了解國家的法系,從而加快兩種法律制度在觀念領域的磨合,減少爭拗。這才是正確理解和執行基本法、減少釋法的適當選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