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殺妻”案13日重新審理,在獄中度過了11個春秋的佘祥林,被當庭宣告無罪。這起案件本身已沒有什么懸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廣泛關注,原因在于這起因“死者復活”而被發現的錯案,喚起我們對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進行深刻反省,也警醒那些手執生殺予奪大權的辦案人員糾正辦案理念的偏差,避免類似悲劇再度發生。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公、檢、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但佘祥林“殺妻”冤案中的一系列現象表明,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在實踐中并未得到認真貫徹,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些錯誤理念如疑罪從有、息事寧人和重打擊犯罪、輕保護無辜等等,不僅在一些地方成為習慣,而且成了導致冤假錯案的根源。一樁刑事案件發生了,辦案單位和人員生怕放縱了“壞人”,擔心原告一方上訪鬧事影響社會穩定,便在證據不充分甚至漏洞百出時設法結案,有的地方甚至生拉硬拽地辦“鐵案”,人為地排除翻案的可能性。新聞記者對此案所作的調查采訪顯示,有罪推定、未審先定導致的冤案、錯案,給當事人權益帶來巨大的傷害,也說明依法治國仍然任重道遠。
佘祥林“殺妻”冤案已經引起我國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湖北省京山縣檢察機關已對該案訴訟進行全程調查,并將進行責任追究。法院也準備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佘祥林予以賠償。這不僅體現了依法治國方略、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的現實價值,而且顯示在我國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進程中,任何違背法律原則和法制精神的司法、執法行為,都要承擔責任追究的風險。
佘祥林的冤情在這樣一個陽光明媚的春天得以昭雪,帶給我們的既有對過去的沉重思考,也有對未來的美好向往。我國已將“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寫入憲法,刑事司法領域中的人權保護原則正在得到落實。總結經驗,記取教訓,徹底轉變觀念,嚴把辦案質量關,把每一個人命關天的案件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這應當是佘祥林案件留給公檢法機關的最大教益。
【來源:江南時報;作者:張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