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14日正式公布《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新華社記者就《暫行規定》出臺的八個敏感問題采訪了國資委主任李榮融。
一問:2003年底,國資委、財政部公布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簡稱3號令),現在又出臺了《暫行規定》,出臺的有關背景是什么?
答: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四中全會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有進有退的方針,著力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競爭力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同時,通過采取改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種形式,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取得了明顯成效。在此過程中,企業國有產權向企業管理層轉讓也成為國有企業改革改制的實現形式。作為一種改革探索,這種形式對于調動企業管理層的積極性發揮了積極作用,不少國有中小型企業通過改制重新煥發了生機與活力,增強了企業核心競爭力。但近年來我們也發現,在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有的自賣自買,暗箱操作;有的以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為其融資的擔保,將收購風險和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金融機構和被收購企業;有的損害投資人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引發了一些不穩定因素等。為此,我們在3號令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暫行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按照中央確定的方針,在做強做大國有大型企業的同時,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型企業,保證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推進;二是確保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行為的公開、公平、公正和有序進行,這既是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企業職工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需要,也是保護企業管理層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二問:3號令規范的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也就是說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的轉讓也應在其規范范圍之列,而且2003年底公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簡稱96號文)中對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也做出了相關規定,《暫行規定》與3號令和96號文是什么關系?
答:從規范對象看,凡企業國有產權對外轉讓的,包括向管理層轉讓,均為3號令的規范范疇。也就是說,3號令是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管的總綱,所有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都應遵循其規定。但從特殊性上講,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并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向一般社會法人和自然人轉讓,而是屬于向企業“內部人”這種特殊的受讓主體轉讓。在此過程中,由于“內部人控制”、信息不對稱等種種原因,容易產生自賣自買、人為壓低國有產權轉讓價格、隱瞞或轉移資產、違規融資、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等問題,因此必須在堅持3號令總體原則的同時,針對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這一特殊群體轉讓中的一些關鍵環節制訂特別規定,如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工作如何組織,轉讓底價由誰確定,轉讓信息如何公開,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管理層應具備什么資格等。因此,《暫行規定》是對3號令的補充。同時,《暫行規定》對96號文規定的原則、要求進行了細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因此也是對96號文的具體貫徹落實。
三問:《暫行規定》規定,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可以向管理層轉讓,而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暫不向管理層轉讓,為何作這種劃分?
答:《暫行規定》規定國有大型企業的國有產權暫不向管理層轉讓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首先,目前由管理層出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許多條件還不成熟。如國有資產價格缺乏合理有效的發現和形成機制;管理層缺乏足夠的資金;企業的內外監控機制和法人治理結構還不健全,以及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產權后有可能加劇內部人控制的現象等等。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涉及面廣,影響大,一旦在此過程中出現問題,將會給社會和經濟發展帶來較大沖擊和波動。
其次,由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產權并控股,是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這不利于國有大型企業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利于建立市場化配置經營管理者的機制,與我國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第三,由于國有大企業資產總量較大,一般情況下,管理層自有的和可以規范籌集的資金難以達到控股所需資金的數額,脫離我國實際情況推行管理層收購,很難避免不規范的融資行為發生,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國有中小企業一般資本較小,多數處于競爭領域。允許探索國有中小企業的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符合黨中央關于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的精神及地方國有企業改革的實際情況。黨的“十五”大以來,各地政府按照黨中央確定的方針,一直在積極探索小型企業的改制、出售工作,其中途徑之一就是將小型企業出售給管理層及職工,并且積累了一定經驗。1999年,原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制訂了《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若干問題的通知》,對規范小型企業的出售起到了積極作用。在此情況下,對國有中小企業的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進一步加以引導和規范,維護好出資人、債權人和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既適應我國當前的國情,同時符合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進程。
考慮到有些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際處于關鍵領域和特殊行業,國家對這些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也有相關限制性規定,為此,《暫行規定》第三條在明確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可以探索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的同時,進一步明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此類企業另有規定的除外,以使《暫行規定》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
四問:《暫行規定》對于大中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問題是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執行的。這種劃分標準能否適應各地國有企業改革的實踐需要?
答: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中的企業類型如何劃分,直接關系到所涉企業管理層是否具有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主體資格問題。為此,我們考慮應按照國家統一標準進行企業類型的劃分。目前,國家關于企業類型劃分的文件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另一個是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因此,《暫行規定》引用了上述兩個文件,并規定今后國家關于企業劃型標準如有調整按照新的標準執行。當然我們也注意到,目前的國家標準主要是針對工業企業而設的,對于非工企業劃分則不夠詳細,操作性不強。此外,如果采用統一的國家標準,一些地區、部門所屬企業,即使是關鍵行業、領域中的企業,也有可能被列入企業國有產權可以向管理層轉讓的范圍。對于上述情況,還希望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或機構在實踐中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發展實際和企業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總之,企業國有產權轉不轉讓、轉讓給誰,應由國有資產出資人結合各自的發展實際自主決定!稌盒幸幎ā芬幎藝屑皣锌毓芍行⌒推髽I可以探索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但如果國有資產出資人認為某企業雖屬中小型企業,但管理層不宜受讓企業國有產權,則可以不采取這種形式,而通過其他形式達到企業改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