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佘祥林殺妻案”重審作出無罪判決。佘祥林在蒙冤入獄11年后,終獲自由。
這是個令人欣慰的判決。在佘案重審中,正義正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xiàn)。由于媒體的適時報道,佘案“平反”的每一個進展都暴露在公眾的面前。司法的公開不僅確保了正義的實現(xiàn),也展示了司法的光明。通過個案的正義,“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quán)”的法治原則再次昭顯在人們面前。佘祥林案還在進一步處理當(dāng)中,佘祥林有望得到國家賠償。所有這些,都讓人們感到踏實和溫暖。
然而,對于佘祥林來說,11年的寶貴時光一去不復(fù)返,一紙判決難以抹去家破人亡的傷痛。法諺云,“遲來的正義等于不正義。”理性地思考佘案,我們還能期待些什么?
我們期待,以人為本的司法更好地走入百姓生活。馬克思曾說,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經(jīng)。司法及法治的終極關(guān)懷是尊重人、保護人、實現(xiàn)人的價值。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法律制度及政法機關(guān)曾被簡單地視為“刀把子”、“槍桿子”,是冷冰冰的工具。步入法治社會,如果不及時糾正這樣的理念,必將使司法實踐陷于“重打擊、輕保護”的怪圈。佘案警示我們,司法不僅要有法律的力度,更要有人性的溫度。在執(zhí)法者的權(quán)力與公民的權(quán)利之間,必須有一個強硬的制衡點:“以人為本”。只有這樣,辦案人員為完成上級任務(wù)“從快從嚴”辦案時、為出政績辦“鐵案”時,才會少一點功利思想,而多一分人權(quán)保護理念,就會多一分警惕和畏懼之心,也就可能少一個冤假錯案。
我們期待,司法運行機制能朝著公正的方向不斷完善。“一次不公的判決比多次不法的行為為害尤烈。”冤案在損害公民合法權(quán)益的同時,也損害了司法的權(quán)威,踐踏了法治的尊嚴。按照我國法律,公安、檢察、法院分工合作相互制約,以確保正義的實現(xiàn)。然而,在佘案中,當(dāng)?shù)毓采嫦有逃嵄乒瑱z察院糊涂地提起公訴,法院數(shù)審錯判,司法的監(jiān)督制衡機制形同虛設(shè)。刑事訴訟法原本規(guī)定了一系列辦理刑事案件的原則、期限和程序,但佘案的偵查、公訴、審判是扎扎實實地走了過場。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有關(guān)機關(guān)和人員嚴重違背了程序正義的要求。違背程序正義來追求公正辦案,無疑是水中撈月。我們期待,正在醞釀的司法改革能扭轉(zhuǎn)“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傾向,確保在公平正義的方向上運行。
我們期待,公民權(quán)利的救濟渠道進一步暢通。在佘案中,佘的母親為了洗去兒子冤屈,四處上訪,被非法羈押,而佘的哥哥也因上訪被關(guān)押,敢于為佘作無罪證明的人承受恐嚇和壓力。“喊天天不應(yīng),呼地地?zé)o門”,公民維權(quán)的道路竟如此艱難。反觀社會生活,上訪者的最大期盼往往是得到“領(lǐng)導(dǎo)批示”或“見報”、“上電視”。依靠“批示”來實現(xiàn)維權(quán),是典型的“人治”路徑。而媒體曝光雖顯示了輿論的力量,但是能見報上電視的畢竟只是“萬里挑一”。我們期待,在構(gòu)建和諧社會的今天,在沒有批示、沒有見報的“常態(tài)”下,在法律預(yù)設(shè)的軌道內(nèi),公民維權(quán)渠道能暢通無阻。正義能以可預(yù)期的方式實現(xiàn)。
佘案的“標(biāo)本”意義,足以讓它寫進法律教科書,以警示所有研習(xí)、操作法律的人們。而身為公民,我們所有的期盼歸結(jié)起來就是一句話:期待冤案不再重演!(摘自人民日報;作者:裴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