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9日電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從2005年7月1日起,企業員工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在“行權”時,當日“施權價”與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近年來,國內多家國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企業進行了企業員工股票期權的試點,財稅與證券領域要求有關部門盡快明確針對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呼聲日高。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此次下發《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正是從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定、應納稅款的計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對個人股票期權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明確。
據介紹,“企業員工股票期權”,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某一特定價格”被稱為“授予價”或“施權價”,即根據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股票的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或該價格的折扣價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設定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價格;“授予日”也稱“授權日”,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即為“行權”或稱“執行”;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則為“行權日”,也稱“購買日”。
據了解,這是財政部、稅總首次對企業員工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明確。(齊雁冰 力爭)
相關鏈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
一、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
二、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
某公司于2002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5萬股股票期權,行使期限為10年,約定價格為當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5年1月1日,公司上市或股票價格上漲到10元/股,該高管人員可以按1元/股購進,再按10元/股賣出,獲利45萬元。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適用45%稅率,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50000×45%-15375=187125元。
當然,該人員亦可等到股票價格更高時再行使購入股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