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0日電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關于規范類證券公司評審與監管相關問題的通知》和《規范類證券公司評審暫行辦法》昨日分別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這標志著繼創新試點類券商推出后,券商分類監管中第二類,即規范發展類券商的評審正式啟動。
《通知》要求,證券公司在申請參加評審前,應按規定進行風險底數的自查,報備自營賬戶和委托理財業務合同,并針對自查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并明確責任人,承諾自提出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違規業務的清理,由注冊地證監局對上述事項出具監管意見。
《評審辦法》對申請評審的證券公司作出了更細致的規定:設立并持續經營一年或一年以上;綜合類(含比照綜合類)證券公司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于2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最近1年凈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最近一年流動資產余額不低于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委托管理資金);最近一年對外擔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負債之和不高于凈資產的20%,因證券公司發債提供的反擔保除外;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于凈資產的50%。
據了解,監管部門將受理規范類公司依法提出有關核準事項的申請,準予該類公司參與股票發行詢價等新業務,準予其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支持其通過銀行間市場進行融資等。具體措施包括:允許此類公司按新規定開展定向理財業務,允許此類公司申請專項理財業務試點;待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運行一段時間以后,將試點范圍擴大到此類公司;允許此類公司規范其已設立的海外分支機構;支持此類公司拓寬融資渠道,根據有關規定,近期內此類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不必另行進行資信評級。隨著創新試點工作的順利推進,經試點證明成熟的業務做法、產品創新方案等也將首先在此類公司中內推廣實施。(聞召林 夏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