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0日電 最新一期《財經》雜志載文指出,4月14日,國資委和財政部公布了《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至此,被市場千呼萬喚的MBO規則終于初露水面。《暫行規定》問世,意味著暗流涌動的MBO終將走進陽光地帶。種種跡象顯示,作為出資人的國資委,正在規范的基礎上著力加快推動國有產權的有序流動。
盡管《暫行規定》刻意回避“管理層收購”(MBO)這個提法,代之以“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媒體和業界仍然習慣性地使用MBO這個詞匯,并掀起了又一輪熱潮。ஸ
明確的政策宣示
自國資委成立后,MBO一直是國資改革和國企改革話題中的高頻度詞匯。市場自發的MBO沖動和社會輿論對MBO的譴責此消彼長,近年來MBO更被視為一場徹頭徹尾由內部人操控的游戲。《暫行規定》的出臺,再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明確宣示了國資委的政策意圖——并非不允許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而是要做到公平、透明、規范,給社會以交待,給大眾以公平。《暫行規定》問世,意味著MBO終將走進陽光地帶。
《財經》從多種渠道獲悉,盡管不允許大型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但大型企業的管理層不控股、而以增資擴股的方式增量持有國企股權,以及對管理層施以短期激勵和中長期激勵結合的股權、期權等的細則,也在加緊制訂之中。種種跡象表明,作為出資人的國資委,正在規范的基礎上加快推動國有產權的有序流動。
操作細化
在此《暫行規定》之前,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政策,有于2003年11月和12月分別頒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以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這就是業內熟知的“96號文”和“3號令”。
對比之下,可以清楚地看出,這份文件的內涵和精神一脈相承,《暫行規定》是對“96號文”和“3號令”的細化和補充。國資委原定于今年3月“兩會”期間推出《暫行規定》,其間亦經反反復復和權衡利弊,幾經周折多次修改討論,現終于正式亮相。而修改的方向,正是細化操作。
比如對管理層的定義,此前,在2003年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378號令)中,規定企業的負責人只包括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視、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事實上企業管理層不僅僅是這些人,還包括黨委書記、紀檢書記、工會主席,應把企業的管理層定義為包括企業的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的其他人員。”曾參與編寫《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指南》的大成律師事務所徐永前律師認為。
此次《暫行規定》對“管理層”這個概念作出準確界定,并相應擴大了外延——“管理層是轉讓標的企業及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位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
再如,《暫行規定》考慮到了國有產權轉讓在現實操作中會有很多變通方式,比如企業管理層的親屬、配偶收購或者管理層委托別人收購。為此,《暫行規定》明令“管理層不得采取信托、委托等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正是為了避免受讓人的真實身份不明等諸多問題。
凡此種種,都是一些在以前的相關文件中設計粗略、不易厘清的問題,均在此次得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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