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事部和衛生部今年初聯合頒布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使曾經一度引起媒體和公眾廣泛關注的“乙肝歧視”爭論逐漸平息。然而日前記者接到讀者反映,在今年公務員招考中,浙江省人事廳仍在國家體檢標準之外要求對考生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檢查,結果又在當地引起了不小的爭議。(《北京青年報》4月18日)
人事部、衛生部于今年1月19日公布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七條明確規定,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從這一規定來看,并無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檢查的規定。而人事部、衛生部發布的這一標準是部委規章,作為地方國家機關的浙江省人事廳必須認真執行,顯然,浙江省人事廳另外制訂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檢查是與這一標準相違背。
當然,衛生部有關負責人在上述標準發布時表示,試行的通用標準適用于一般職位公務員的錄用體檢工作,是一個最低標準,各地、各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參照執行。在實踐中,由于各地的情況千差萬別,如果法律、法規、規章在制訂時,過分強調全國統一標準,可能帶來執法的僵化和不適應,因此,各地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時,可以在自己的權限內,制訂實施細則和在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下進行適當的變通。
對于能否錄用乙肝感染者的人為公務員,一度是全社會的熱點話題。事情源于浙江嘉興“周一超案”,2003年周一超因體檢查出感染乙肝未被錄取為公務員,激憤之下他將當地兩名人事干部扎成一死一傷,后被判處死刑。媒體和社會公眾將這一事件揭發出的現象稱為“乙肝歧視”現象,此后陸續發生安徽蕪湖縣青年張先著,因為在體檢中被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被蕪湖市人事局宣布體檢不合格不予錄取,繼而起訴蕪湖市人事局的事件,因而,在這種背景下,國家人事部和衛生部在網上征求大量意見以及多次召開專家研計論證后,出臺了《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有關部門對通用標準“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的條款的出臺專門作了解釋,“主要考慮: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將病毒性肝炎列為乙類傳染病,從身體條件來說,肝炎病人也無法適應工作需要。乙肝病原攜帶者,不是肝炎病人,應視為合格。”
顯然,肝炎病人的乙肝病原攜帶者可以認為是合格者,能錄用為公務員,是兩部標準制定的基本精神之一,是一條基本原則,不能為各地所“變通”,浙江省人事廳另外制訂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檢查的規定是違法的。
浙江省人事廳出臺這一規定又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提供一個范本,而且這一做法出臺還是逆著全社會達成共識的背景下進行的,尤為惡劣。“乙肝歧視”現象本身就是最早出現在浙江省,這一現象在全社會經過長期討論。人事部和衛生部為此專門征求了網民的意思和專家論證,消除這一歧視是全社會的共識,否則,不但會“在當地引起了不小的爭議”,更重要的是,人們會對有關國家機關是否能真正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部門的命令深表懷疑,會對有關國家機關是否能尊重民意產生不信任,進而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也將受到挑戰。
因而,有關地方國家機關制訂實施細則也好,在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下進行適當的變通也罷,都堅持一條底線,那就是不能違背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在堅持這些情形下進行變通。如果違背這些進行變通,其實就是“變形”,是侵蝕法律,以法律之名、行一方之私的表現。
地方有關國家機關之所以會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變形”,恐怕主要動機在于維護自身的利益或貫徹地方長官意志有關,而在其背后深刻地反映了我們制度的缺失,這就是誰來糾正這類違法和錯誤的“抽象性行政行為”?如浙江省人事廳出臺這一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認為是“抽象性行政行為”,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民眾就是有意見也只好不斷地呼吁、反映,期待他們自身改正,而不能通過訴訟進行司法糾正。可是,實踐證明,讓自己去糾正自己的錯誤該有多難?
【稿源:紅網;作者: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