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6日電 據《中華工商時報》報道,日前,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在中國國際金融與資本市場發展論壇上表示,要改善中國金融企業治理結構的條件與環境。
吳曉靈說,金融企業以其特有的公共產品性質、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的原因需要政府的管制,需要加強監管,但這種監管要適度。監管要以合規經營和強化風險內控制度為主要內容。金融是一個經營風險的行業,所有的金融產品都會有風險,關鍵是知道風險點,向客戶揭示風險,采取措施控制風險,將風險控制在金融企業資本金、準備金能承受的范圍之內。外部監管要以不扼殺金融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向客戶充分披露風險為限。僅僅依靠外部監管,成本高而效率低。在金融安全網當中,首要的是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然后是行業自律、社會監督,金融監管處于第四層。
吳曉靈表示,金融企業是在國民經濟運行中發揮著特殊作用的企業,商業銀行的改革在金融企業改革中處于重要地位。在完善金融企業治理結構的外部條件中,由監管機構或者由行業自律組織對金融業從業人員,特別是對金融企業的高管人員———董事長、董事、高級經理層———提出任職資格要求是非常有必要的。這種要求可以不是“執照性”要求,但至少是經過培訓后達到應有的水準。
從中國化解金融風險的實踐看,不是誰有錢誰就能當金融企業的董事長。董事會要決定一個企業的經營方針、經營戰略、激勵約束機制,因而董事會的人應有起碼的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可以不局限于金融領域,但至少應有起碼的企業管理知識。為提高董事會的效率,英國有一個董事協會,他們提出了董事會標準,編寫了公司董事指南。許多國際組織也提出了對董事進行培訓的指導意見,中國監管機構對獨立董事也提出了培訓要求。這些都表明對董事的培養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方面。
此外,要處理好董事會與經營層之間,董事會與職工之間的關系,是金融企業治理結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這需要我們建立良好的勞動者權益保護制度,具體涉及到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在中國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的改革中,能不能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職工能進能出的用人制度,事關改革的成敗。
吳曉靈最后指出,強化激勵的同時必須要強化約束,可以考慮通過監事質詢、提出罷免建議以及建立高管人員信用記錄、追究法律責任等方式,形成問責機制。此次《公司法》修改過程中,借鑒西方“揭開公司面紗”方面的經驗,建設性地提出了“監事訴訟”、“股東訴訟”,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損害行為,股東可以請求監事會或監事提起訴訟;情況緊急時,還允許股東以自己名義起訴的修改建議。(張立棟 徐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