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7日電 中國審計署今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2005年第1號審計結果公告,通報了云南省大姚地震救災資金審計結果。以下為公告全文:
云南省大姚地震救災資金審計結果
為促進加強地震救災資金管理,提高地震救災資金使用效益,完善地震救災資金管理體制,2004年3月18日至4月30日,審計署對云南省本級,楚雄州本級及所屬大姚縣、姚安縣、永仁縣、牟定縣、元謀縣,大理州本級及所屬賓川縣、祥云縣,麗江市本級及所屬永勝縣、華坪縣,接收和安排的2003年云南大姚“7.21”、“10.16”地震救災資金進行了審計。
一、基本情況
2003年7月21日、10月16日,云南大姚相繼發生了里氏6.2級、6.1級地震。地震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回良玉副總理多次對抗震救災和恢復建設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財政部迅速撥出救災資金,民政部、建設部、國家地震局、國家防汛辦也多次派出工作組到地震災區了解災情,支持災區緊急救援和恢復重建工作。云南省委、省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抗震救災、恢復重建過程中,積極籌措救災資金,深入災區,做了大量艱苦工作。
省、州、縣領導多次深入地震災區現場直接指揮和幫助開展救援工作。云南省和地震波及地、縣級政府及主管部門采取各種措施,制定了相應的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對加強救災資金的管理監督、維護災區的社會穩定、保障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起到了積極作用。
據統計,云南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兩次地震中共接收救災資金36662萬元,其中:中央特大自然災害補助12000萬元、中央預算內基建支出2700萬元、中央國債異地扶貧資金2023萬元、中央教育救災專項資金1569萬元、特大防汛補助費1000萬元、衛生和防疫經費300萬元、交通部下撥公路水毀資金600萬元,中國紅十字總會下撥213萬元;云南省各級財政安排資金13976萬元;其它救災資金2281萬元。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未及時下撥中央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5174萬元。截止2003年11月14日,中央財政共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12000萬元,至2004年3月31日,云南省省級財政部門雖將資金下撥,但由于云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未及時批復“10.16”恢復重建計劃,致使5174萬元滯留于縣級財政部門。
(二)部分救災項目報災不實,獲取救災項目建設資金868萬元。審計抽查發現,大姚、賓川、元謀、祥云、姚安、永仁等縣將震前不曾有或已批準開工建設的項目,作為災后重建項目上報的有21項,共取得資金668萬元,將可修復項目作為重建項目上報的有4項,取得資金200萬元。如大姚縣人民法院辦公樓震前已經縣政府批準建設,“7.21”地震后該縣又將法院辦公樓作為重建項目上報并取得重建資金200萬元;姚安縣衛生局前場衛生院3層綜合樓于2003年6月完工,“7.21”地震發生后,姚安縣衛生局又作為新建項目上報,獲得重建資金20萬元;大姚縣發展計劃局將可“加固維修使用”的大姚縣公安局治安拘留所作為重建項目上報,獲得重建資金80萬元,2004年4月,該項目基本維修完畢,合同價僅17.96萬元。
(三)擠占挪用救災資金4111萬元。省、州(市)、縣部分財政、民政、建設、教育、衛生等部門及鄉鎮政府存在擠占挪用救災資金問題。如姚安草海農場統建點建設工程指揮部挪用1748萬元救災資金支付土地置換補償。賓川縣民政局挪用救災資金150萬元興建賓川縣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大樓。姚安縣衛生局、大姚縣趙家店衛生院分別挪用25萬元救災資金建設衛生院職工宿舍。牟定縣財政局、姚安縣財政局分別挪用救災資金565萬元、350萬元平衡2003年財政預算。
(四)兩個縣級統建點的建設標準偏高,入住資格把關不嚴,資金存在缺口。大姚縣曇華松子園、姚安縣草海農場兩個縣級統建點,在解決災民住房困難方面有一定作用,但統建點的建設標準偏高,戶均建設標準近10萬元,與災區群眾自建戶的補助標準相比差距懸殊,而兩個統建點的470套房屋僅能安排2%的災區群眾。審計還發現有關部門對遷入統建點的災區群眾把關不嚴,審計抽查40戶計劃遷入松子園統建點的災區群眾,有20戶不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入住條件。此外,在姚安草海農場統建點建設中還存在資金缺口問題,據測算,該統建點資金缺口預計超過3500萬元。如果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將影響項目建設進度。
(五)少數基層干部以權謀私,借機為自己和親友牟取高標準住房,或占用救災資金。如大姚縣曇華鄉副鄉長李某通過虛報災情,為其4戶親屬爭取了兩戶自建房補助資金和3套高標準統建點住房,總計20余萬元。大姚縣鐵鎖鄉原民政助理員李某,自2004年1月至4月審計時,私自占用救災資金2.95萬元。
三、審計處理情況和建議
審計結束后,審計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時下達審計決定書,對未及時下撥中央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問題,要求云南省督促相關縣在規定時間內撥付到災民手中;對救災項目申報不實獲取救災項目建設資金問題,要求云南省負責收回所獲取資金,重新安排用于災區群眾的補助,對相關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對擠占挪用救災資金問題,要求云南省追回被擠占挪用的資金,并建議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兩個縣級統建點的建設標準偏高,資金存在缺口等問題,要求云南省提出整改意見,并將處理結果專題函告審計署;對少數干部以權謀私,借機為自己和親友牟取高標準住房和占用救災資金問題,由審計署按照規定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同時,建議云南省應進一步完善救災應急工作管理機制。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災害損失評估機制,健全災害救助體系;妥善處理救災應急與扶貧、發展的關系,明確救災資金以應急為主的原則,加強對救災資金的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使用,切實區分輕重緩急,突出重點;進一步完善救災資金的管理辦法和財務制度,制定科學合理的災害救助標準;完善監督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審計署對云南大姚地震救災資金審計后,云南省委、省政府及相關州縣高度重視,迅速采取措施,積極整改。
云南省委、省政府分別召開省委常委會和省政府常務會,專題研究大姚地震救災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意見,并采取了切實有效措施予以落實。云南省先后派出工作督查組11批83人次,楚雄州派出35批579人次,深入災區一線,實行分片包村責任制,狠抓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落實。
目前,云南大姚地震救災資金使用安排中的違規問題已基本得到糾正。恢復重建工作已進入收尾階段,滯留在各縣的救災款已下撥完畢,重災戶補助提高了1500元,高標準統建點的補助標準被調低。同時,楚雄州還追究了48人的責任,其中縣級領導9人寫出書面檢查,28名黨政干部分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大理州也對賓川縣民政局、教育局主要領導進行了責任追究。
為防止類似問題再度發生,云南省相關部門及各級政府陸續完善了規章制度。省民政廳修改了《云南省接收救災捐贈款物管理暫行辦法》;楚雄州人民政府制定了《楚雄彝族自治州重特大自然災害救災項目及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