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這次國家環保總局聽證會的召開,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它第一次使不同的、對立的意見(包括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展現在了決策者面前,同時,也展現在了公眾面前
4月13日,國家環保總局為圓明園管理處在圓明園遺址湖中鋪設防滲膜事舉行的聽證會,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聽證會涉及的問題包括:(一)防滲膜的鋪設是否因阻斷水的自然循環、給圓明園一帶動植物種的多樣性及生存狀態帶來負面的甚至是毀滅性的影響,進而構成對生態和環境的破壞;(二)與鋪設防滲膜相關的挖掉遺址湖邊河邊原有駁岸并重建紅磚加防滲膜外砌仿傳統石塊駁岸等工程,是否構成對作為國家所有不可移動文物的遺址的破壞;(三)海淀區政府批準按照法律規定只能由中央政府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并動用財政資金于這一項目,是否是違法越權行政;(四)對工程的招、投標及對施工企業與相關政府部門和與圓明園管理處負責人的關系的質疑。
以上四個問題的爭議集中于圓明園管理處前述一系列工程相關的行為是否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問題是這些行為并非是偷偷摸摸進行的,在長達幾個月的時間內,它為什么沒有及早被人們知曉?除了負有執法監督之責的官員的失職外,在我們這個社會中,公共監督的缺失,信息傳遞不通暢,致使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公眾無從知曉,都是非常值得思考的問題。
轉型期新舊體制交錯的特有情狀
我們這個社會正處轉型的過程之中。分化和重組已使不同的人群在利益和主張上有了明顯的不同,但新的合于市場經濟和法治的規制尚未形成,當兩種體制并存的時候,新、舊體制交錯就會顯現出一些轉型社會特有的情狀。
在市場經濟中,牟利,無可厚非。但卻有一個身份和場域的問題:圓明園管理處是“事業單位”,卻要經營游船和快艇牟利。為了經營游船和快艇,就需要比原來只是種植荷花等水生植物深得多、多得多的水,于是就要在作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圓明園遺址內挖深湖底和河道,鋪設防滲膜,并修建與遺址不相配的新的大型碼頭。
圓明園管理處是“事業單位”卻有地方政府背景,它未依法經中央政府的環境保護和文物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卻能得到海淀區政府的支持,并動用財政資金撥給工程費用。圓明園管理處理應只是人民的一個小管家,代人民管理作為全民所有——也就是國家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圓明園遺址,但它卻自以為是主人,不經真正的主人同意,擅自在圓明園遺址中大興土木,毀壞主人的資產——而且是作為“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文物保護法》中語)的資產。
從另一方面看,作為代人民管理國家的大管家的中央政府,卻沒有能很好地代人民管理好祖宗留下來的遺產,沒有給予遺產的保護以必須的合格的管理者、資金和其他資源(如果圓明園確實需要水的話,也包括水),反而放任了圓明園管理處以全民所有的歷史文化遺產去牟利生財(據說是為了解決它1700名員工的吃飯問題)。這些,正反映了轉型過程中制度安排的滯后和制衡機制的欠缺。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聽證會作為一種制度,有著它獨特的意義。它要求決策者在決策之前必須按照既定的程序,同等地聽取利益和主張不同的人群的意見,并在疏理和分析這些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決策。而一切利益和主張不同的人們都能享有按照既定程序平等地在決策者面前陳述自己意見,用證據支持自己的意見,則是他們為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今天的聽證會存在哪些通病
這次國家環保總局聽證會的召開,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它第一次使不同的、對立的意見(包括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展現在了決策者面前,同時,也展現在了公眾面前。由此,初步體現了公平性。但它在程序設計和制衡上卻有著近些年來中國初開聽證會在制度安排上的通病:
第一,它沒有面向社會公開《圓明園東部湖底防滲工程項目建議書》、北京市海淀區圓明園管理處圓政字[2003]第75號文(即《關于03-04年度圓明園遺址保護整治工作擬施項目的請示》)和國家文物局及北京市文物局的批復,以及海淀區政府海政會[2004]第4號文等與聽證密切相關的重要材料。
依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政府信息”。“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要公開,公眾有權查閱”。公開舉行的聽證會的關鍵材料不公開,公眾就難以很好地參與決策和監督政府,公眾作為聽證陳述人在聽證上的一些發言就將無的放矢。
第二,沒有給公眾留下更充足的報名和準備的時間,沒有要求聽證陳述人事先提供書面證言,并面向社會公開這些書面證言。
由于沒有書面證言,聽證會的舉辦者就難以做到當報名人過多時,保證不同利益和主張的人群都有代表參加、保證不同利益和主張的人群的代表人數相等(當然,當政府或者是有政府背景的機構作為一方時,不能要求另方——個人或者是非政府組織和它的人數相等。因為政府或有政府背景的一方完全能做到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而分散的、意見不一的民眾卻往往只能各人代表各人)。
第三,聽證會沒有由利益無涉的法律職業者主持。聽證會主持人缺乏主持能力,或者是不能公正主持,影響到不同意見的充分展現,應是導致聽證會必須重新舉行的法定理由。
第四,聽證會沒有設置規定,使利益和主張不同的聽證陳述人分問題針鋒相對地進行陳述。而不分問題,就會使決策者和公眾都難以清楚地對不同主張的優劣和不同證據的真偽做出判斷。
第五,提問應是聽證中制度性的必不可少的環節,但聽證會沒有設置在陳述人于書面證言基礎上作5分鐘簡短陳述后,與會者向陳述人提問的規定。這樣,就缺少對陳述人的主張及證據的展示、疏理和質疑聽證,使得決策者和公眾不能更全面地了解情況和把握問題,而陳述人的主張及其背后的利益也是展現不充分的。
聽證會不同于論證會、辯論會、座談會、意見征集會的制度安排,具有一種出于法律的程序正義要求的可變又可控的特性:它排除權力掌握者的恣意,卻不排除人們的選擇;它沒有預設的真理標準,而是通過促進意見疏通,加強理性思考,擴大選擇范圍,排除外界干擾,來保證決策的成立和使決策更接近公正;同時,也使決策更容易被利益相關而又利益不同的人們理解或認可。
由于轉型之中利益格局的特質和法治傳統的缺乏,所以在今天的中國,應有比在其他國家更嚴格的聽證規則,以使聽證在中國,不至因官員的恣意,而至在聽證會的開與不開,誰可以來參加,誰可以陳述,就哪些問題作陳述,怎樣陳述上,具有隨意性。
當發生在中國的社會轉型已使社會中的人們分化為利益和主張不同的人群時,政府的決策就不可能是代表所有人的利益和主張的,而只能是協調、衡平不同的利益和主張,做出一個相對好的政策抉擇。正是在這種情況下聽證會制度才具有了它在公共決策中的不可替代的意義。
稿件來源:《中國新聞周刊》,作者:李楯(作者為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