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4月29日電(記者魏晞)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二十九日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特別對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權后的實際流通限制,做出了三項明確規定。
為使非流通股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權后,不會出現控股股東大量拋售的情況,《通知》指出,試點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獲得流通權的股份,應當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諾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一、試點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應當承諾,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至少在十二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試點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應當承諾,在前項承諾期期滿后,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超過百分之十。
三、試點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需停止出售股份。
《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共計十一款。中國證監會負責人二十九日對記者發表談話稱,發布《通知》是為了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業內人士指出,此舉標志著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其著眼點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并可望給低迷的股市帶來利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