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隨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頒布了《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開始就人民陪審員的相關工作進行部署籌備。經過四個多月的努力,目前全國各地的人民陪審員已經基本確定,并將從今年5月1日起正式上崗。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就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建設,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人民陪審員的職責范圍、法律地位及其在司法審判活動中所起到的作用?
宋建朝:《決定》中對于人民陪審員的條件、職責等作了詳細規定,根據這個規定,我認為是不是可以給人民陪審員下這樣一個定義:人民陪審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法定的任命程序,在特定的案件審理中行使與法官相同權利的普通公民。
人民陪審員在特定的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有這么幾個職責:一就是審閱案件的材料,第二就是參與案件的調查。還有要參加案件的審理,就是開庭。最后還要參加案件的評議。
另外,為了保證人民陪審員能夠真正地行使其職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人民陪審員的意見和法官的意見不一致,必要的時候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交院長,由院長來考慮是否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來討論。
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的范圍在《決定》上有一個原則的規定,概括起來就是“兩個適用,兩個不適用”。兩個適用,就是有兩類案件適用于人民陪審員參審,一類是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審案件,還有一類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和行政案件的原告提出來要求陪審員參審的一審案件。
兩個不適用,就是法院一審案件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因為簡易程序是獨任審判,只有一個法官來審理,所以就不適用。另外,法律另有規定的,比如二審案件以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也不適用。
記者:目前,全國已選任出并經同級人大確認的人民陪審員共有多少名,人員構成是怎樣的情況?
宋建朝:全國法院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的準備工作已基本完成。截至4月10日,全國共確定人民陪審員名額53734名。除西藏因情況特殊外,其余各省(市、區)的2900個基層人民法院中,已有2880個完成了名額確定工作,占99.3%。未完成的20個基層人民法院中,有15個能在4月底前完成工作,另有5個則因區劃變更、人大代表改選等原因,要在5月份之后才能開展工作。
截至4月10日,全國共選任人民陪審員26917人;45.6%的基層人民法院正在進行選任工作;4.5%的基層人民法院尚未開始選任工作。
在已選任的26917名人民陪審員中,少數民族人民陪審員2646名,占9.8%;大學以上學歷占38.6%,大專學歷占48.0%,高中學歷占13.4%。職業分布情況是: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占46.5%,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占33.4%,其他人員占20.1%。這些陪審員的年齡55.9%在31歲至50歲之間。從已選任的人民陪審員的基本情況來看,學歷層次較過去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年齡結構較為合理;職業分布比較廣泛,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少數民族在人民陪審員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記者:全國的人民陪審員采用怎樣的培訓方式和管理方法,培訓的效果怎樣?
宋建朝:200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從人民陪審員的任命、職務免除、培訓、考核表彰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在培訓方面除了制定統一的大綱和教材外,最高法院今年3月初舉辦了全國人民陪審員的示范培訓班,把各地的陪審員代表集中在國家法官學院統一進行培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專門到培訓班上講話,可見對陪審員培訓工作十分重視。
在管理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6日制定下發了《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初步形成了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規范。一部分是行政事務方面的管理,主要有任命、培訓、獎勵、免職。這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是由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管理。具體的就是在任命的時候,我們要請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和共同考核人選。在培訓方面請司法行政部門對培訓計劃提出意見,在獎勵方面我們要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對獎勵人選進行考察,免除人民陪審員也必須由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第二部分是審判業務方面的管理。主要涉及隨機抽取陪審員,審查人選回避,組建合議庭以及審判工作中的相關問題。這部分管理工作主要由法院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記者:對人民陪審員制度本身及其目前在我國所進行的嘗試,發現了哪些問題,還有什么值得改進以及在今后的操作過程中需要提高的地方?
宋建朝: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法律上是明確的,各級人民法院對人民陪審員的認識是明確的,也在努力地做工作。許多法院認真選配人民陪審員,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工作的管理。在審判工作中也積極發揮陪審員的作用。比如專家型的人民陪審員在涉及專業技術性比較強的案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請共青團、學校、婦聯等部門的人民陪審員參審,有利于消除未成年被告的抵觸情緒,真正達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頒布的一系列規章,針對過去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比較完善的措施。這一整套法規對人民陪審員的任職條件、產生程序、職責定位、參與審判案件的范圍、參與陪審案件的確定形式,以及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培訓和監督問題,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的經費保障問題等作出了非常詳細的規定,更便于陪審員制度的推行。這對于維護司法審判的公平與正義,強化司法民主,預防司法腐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將對推進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產生積極深遠的影響。(據法制日報;倪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