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官賭”蔡豪文被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7年,并沒收個人財產1萬元。蔡豪文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再提起上訴。
蔡豪文案件8日上午在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并進行宣判。經庭審調查,蔡豪文在2003年12月至2004年11月擔任延邊州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期間,先后以借款的方式分21次挪用本單位公款318.55萬元,并用這些款項多次到境外參與賭博;2002年3月至2004年7月間,蔡豪文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收受現金6萬元和筆記本電腦一臺(價值9000)元。
蔡豪文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庭審中供認不諱。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蔡豪文有期徒刑15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并處沒收其個人財產1萬元,數罪并罰判處蔡豪文有期徒刑17年,并處沒收其個人財產1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蔡豪文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之外,還依法判決扣押在案的受賄犯罪贓物桑塔納轎車一輛和聯想筆記本電腦一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針對為何沒有判決蔡豪文犯有賭博罪,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有關人士解釋說,依照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蔡豪文到境外賭場參與賭博的行為不符合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沒有認定蔡豪文犯賭博罪。
延邊州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介紹,蔡豪文于2004年11月19日畏罪潛逃后,于2005年2月5日在北京市向檢察機關表示投案自首的意向;2月6日他在從北京前往延吉的投案途中歸案,且如實交代了其挪用公款的的事實和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可作為量刑依據。
(來源:新華網,作者:徐家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