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9日電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滬深證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8日聯合發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指引》,詳細規定了試點公司相關事項的操作程序,以及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保薦意見書等公告須披露的內容。
《指引》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獲悉公司被確定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單位的第一時間向證交所報告并公告,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試點公司董事會在做出有關改革方案決議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刊登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等相關公告,并申請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復牌。同時,獨立董事就改革方案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對流通股股東利益保護的情況及其他重要事項發表意見。
另外,自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的次日起至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試點公司應申請公司股票停牌;臨時股東大會對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做出決議后,在兩個工作日公告決議并申請復牌。
《指引》詳細規定了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應包括的六方面內容:公司設立以來股本結構的形成及歷次變動情況;非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及相互之間的關聯關系;非流通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試點的前一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東的承諾事項;保薦機構持有以及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等。
保薦意見書的內容應包括:試點公司最近三年內有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十二個月內有無被中國證監會通報批評或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情況;試點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無權屬爭議、質押、凍結情況等。
按照規定,臨時股東大會通知內容須包括:公司為流通股股東提供不少于五個交易日的網絡投票時間;流通股股東具有的權利及主張權利的時間、條件和方式;獨立董事征集投票權的實現方式;流通股股東參加投票表決的重要性等。
試點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經臨時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應當向證交所申請確認其股份變動的合規性;試點公司應當在股份變更登記完成后兩個工作日內,刊登股權分置改革后股份結構變動報告書和有關股份上市流通時間表。(聞召林、夏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