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晚8時20分,大連市大商集團物業本部保安公司保安班長孟軍在抓獲搶劫犯罪嫌疑人時,獻出了自己年僅34歲的生命。為此,大商集團追授其“大商集團特等勞動模范”、“一級衛士”、“杰出青年”等3項本單位光榮稱號,頒發給其家屬撫恤、獎勵金50萬元,大連市政府也將獎勵英雄之舉20萬元,這是我國見義勇為英雄個人獲得的最高數額獎金。(5月16日《遼沈晚報》)
對見義勇為英雄實行撫恤、獎勵,這是對英雄之舉的高度褒揚和肯定,也是社會對其高尚行為價值的一種弘揚和推崇,在一個追求公平、公正與秩序的社會,理應如此。然圍繞是否應重獎70萬元,有人頗有爭議,認為這是“矮化”了英雄的形象。而依筆者之見,重獎70萬元的撫恤費,值!
見義勇為是一種高尚的道德行為,而不是一種法律約束。面對邪惡和丑陋,是漠然視之,甘當麻木看客,還是“路見不平一聲吼”,勇往直前匡扶正義、伸張正氣,往往取決于一個人的道德價值和內存品德,也反映出一個人的道德行為。何況,這種優秀行為往往能在社會產生一種輻射、標桿、引領和導向作用,其內在價值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因而,對見義勇為英雄實行重獎和撫恤,僅僅只是反映出社會對這種行為的評判和尋求公正道義的需要,而不是英雄行為價值的全部。
正如大商集團負責人所說:重獎在于懲惡揚善,這是對社會的一種回報,對員工的一種鼓舞,要鼓勵所有員工向邪惡挑戰。因此,見義勇為英雄之舉,帶來的是一種巨大的社會效益,尤其是道德上的完善作用不可估量。
不可否認地說,在社會價值日趨多元化的今天,一種令人痛心疾首的現象正在日益蔓延,冷漠與麻木總是與見義勇為英雄之舉相伴在一起,使高尚行為往往面臨世俗的質疑和拷問,陷入無所適從的境地。前不久,重慶開縣農民英雄金有樹“我救19人,誰救我的命”的吶喊,讓社會為之震驚和悲哀。5月15日《京華時報》報道的北京市海淀區頤源居小區保安員馮志飛為救輕生女子,獻出了25歲年輕的生命。而讓人更為悲哀的是該女子獲救后卻反問“誰讓他救我的”。如此無知無恥的反問,恰反映出了當前社會上一些人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輕視和漠視,這也是社會道德滑坡的一種信號。
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不僅給其家庭屬帶來巨大的精神傷害和經濟重負,而且勢必會打擊和削弱見義勇為者的救助積極性,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見義勇為,救助的雖然是個人,但承受的卻是對整個社會的責任。從一定意義上說,整個社會都是受益人。因此,社會及直接受益者為見義勇為者做出相應的物質補償,這僅僅只是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利益,也是社會所應具有的一種道義上的責任,根本無損英雄的形象,更不能以此來稱量見義勇為者的行為。
更為重要的是,通過社會及政府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救助,更能喚起社會對高尚行為的尊重,從而積極踐行這種美德,這是重獎的真正意義。
【來源:東方網;作者:陸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