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8日電 今天出版的《法制日報》刊載文章指出,中國刑法第303條關于賭博罪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已明顯不適應當今社會對禁賭的要求,當前打擊賭博犯罪還有待立法進一步完善。
文章指出,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刑法第303條作了細化,明確界定了賭博罪的構成,強調了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賭博犯罪要從重處罰,為司法機關準確適用刑法、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文章說,此次“兩高”的司法解釋對“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特別是對在中國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的行為作出了解釋,并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賭博,還把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和通過賭博行賄行為明確界定為賄賂犯罪,體現出了刑事立法的針對性、科學性和人性化,將有助于狠剎日漸盛行的官賭之風。
同時文章也指出,當前打擊賭博犯罪還有待立法進一步完善。目前對于組織兩人對賭還不能以“聚眾賭博”定罪,司法解釋也未解決重“莊家”、輕參賭的問題;對于公務人員豪賭及到境外賭博仍不能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刑法關于賭博罪的處罰規定也偏輕,量刑沒有檔次之分,法定最高刑偏低,附加刑中沒有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使得賭博的風險成本偏低,不適應打擊犯罪的需要。因此,打擊賭博犯罪應將完善法律、嚴格執法和加強制度建設結合起來,使法律真正成為遏制賭博犯罪的利器。
文章強調,完善禁賭立法必須以嚴厲打擊官員豪賭為重點。分析近年來的一些貪污案件,“貪官豪賭”非常嚴重。如“慕馬案”中的馬向東,4次登上“東方公主號”到公海賭博,3天輸了上千萬;廈門市原副市長藍甫,私自跑到香港賭博,一天輸掉350萬元;陜西“賭博書記”劉貴正,挪用公款賭博輸掉40萬元……賭博已成為行賄受賄的暗道、滋生腐敗的溫床。因此,禁賭立法必須將賭博官員作為重點打擊對象,突破難以治罪的立法難局,明確相應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紀律責任,在官員頭上架設起預防賭博的“高壓線”。
文章還指出,完善禁賭立法還必須突出綜合治理,建立長效機制。未來社會的發展有可能使賭博活動更顯復雜性、隱蔽性和高危害性,這勢必對國家立法、執法和司法不斷構成新的挑戰。只有及時完善禁賭立法,建立契合和諧社會需要的長效機制,適時調整打擊重點,在嚴格的預防和監督機制下,在卓有成效的公民道德建設下,才能將賭博違法犯罪這一社會毒瘤徹底鏟除。(傅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