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4日電 據大河報報道,河南方城縣農行原行長高合安挪用公款1億元一案,經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高合安被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在2003年4月至5月間,高合安伙同工商銀行鄭州經緯支行副行長楊某和李某(兩人已另案處理)商議在珠海成立擔保公司,并以方城農行的名義辦理商業(yè)承兌匯票業(yè)務,以此籌措資金。同年8月,高合安以私人名義在工行鄭州經緯支行將1億元的資金轉到農行方城縣支行戶下,并匯往珠海辦理擔保公司,案發(fā)后,該1億元資金已被省公安廳依法追回。
2004年11月,方城縣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高合安有期徒刑8年,高不服遂提出上訴。
經南陽市中院審理查明,高合安在鄭州以方城農行的名義向工行經緯支行出具轉貼現(xiàn)申請,在申請獲準后,與經緯支行簽訂轉貼現(xiàn)協(xié)議,協(xié)議載明,方城農行承諾因保證事項不真實而引起的任何糾紛和損失概由自己承擔。
在協(xié)議生效和高合安在票據背書簽字后,經緯支行方將轉貼現(xiàn)款匯給方城農行,該款進入方城農行儲備金賬戶后,已屬方城農行的公款,由方城農行支配,但在事實上,該款卻由高合安個人決定挪給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性活動,其行為已經構成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案發(fā)后,高及時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及時協(xié)助警方追回這筆巨資。(潘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