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結陳濤訴沙寶亮演唱《暗香》侵權一案。法院認為,沙寶亮在明知陳濤不允許其演唱該歌曲的前提下,堅持繼續演唱歌曲《暗香》,具有明顯的故意侵權,侵犯了陳濤對該歌曲歌詞部分享有的著作權,最終判決沙寶亮未經陳濤許可,不得演唱陳濤作詞的歌曲《暗香》,向陳濤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4500元。
陳濤訴稱,2002年5月他為電視連續劇《金粉世家》創作了歌曲《暗香》的歌詞,是該歌詞的著作權人。自2002年5月以來,現代力量公司未經他許可,擅自組織其簽約歌手沙寶亮在多種場合以多種方式使用歌曲《暗香》。2003年10月,陳濤曾就現代力量公司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法院終審判決未經他許可,現代力量公司不得使用他作詞的歌曲《暗香》。然而,在法院判決后,沙寶亮和現代力量公司仍繼續故意不經他許可不斷在商業演出中使用歌曲《暗香》。2004年4月18日,沙寶亮又在未經陳濤許可,也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公然在同里鎮政府和太湖國旅共同組織的商業演出“中華情同里之春”大型演唱會中演唱歌曲《暗香》,侵犯了陳濤對《暗香》歌詞享有的著作權。現起訴要求沙寶亮、現代力量公司、同里鎮政府、太湖國旅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共同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人民幣,要求沙寶亮和現代力量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5月,陳濤為電視連續劇《金粉世家》創作了主題歌《暗香》的歌詞,電視連續劇中的主題歌為沙寶亮演唱。2004年3月5日,同里鎮政府(甲方)與中央電視臺海外中心(乙方)簽訂《中華情——同里之春全球華語原創歌曲至尊演唱會合作協議書》。合同約定:此場演出是為配合吳江市同里鎮旅游活動;演出時間2004年4月18日;演出地點蘇州市體育中心體育場;甲方負責提供演唱會經費400萬元,負責辦理文化主管部門的同意函、演出證;乙方負責演出策劃及相關制作,負責雙方確認演員的邀請、演出錄制和制作,并在CCTV-4播出演唱會,擁有節目終審權。
2004年4月18日,“中華情——同里之春全球華語原創歌曲至尊演唱會”(簡稱“同里之春”演唱會)如期在蘇州市體育中心體育場舉行,票價分為100元、280元、380元、480元、680元、880元、1680元、1880元等檔次。沙寶亮個人接受演出組織者的邀請,在該演唱會上演唱了歌曲《暗香》,后口頭告知了現代力量公司。該演唱會出售門票,且蘇州杰思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網站上關于該演出的宣傳內容中注明,該演出由同里鎮政府、中央電視臺海外中心和太湖國旅等單位承辦。就沙寶亮在“同里之春”演唱會上演唱歌曲《暗香》,同里鎮政府和沙寶亮均未征得陳濤的許可,也未支付報酬。
另查明,2004年4月18日,沙寶亮是現代力量公司的簽約歌手。2003年陳濤曾因現代力量公司制作歌曲《暗香》MV、使用歌曲《暗香》制作《沙寶亮》歌曲CD專輯和同名磁帶、沙寶亮在其他商業性演出中演唱歌曲《暗香》而起訴現代力量公司和沙寶亮侵犯其著作權,并表示沙寶亮未經其許可不得演唱歌曲《暗香》。2004年3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此做出終審判決,認定現代力量公司侵權,未經陳濤許可現代力量公司不得使用陳濤作詞的歌曲《暗香》。此后,陳濤于2004年4月23日致函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將其授權給音著協的所有權利中保留歌曲《暗香》歌詞的完整著作權,未經其書面許可音著協不得許可任何人使用。隨函陳濤還聲明,其未許可任何單位、個人(包括沙寶亮)演唱其作詞的歌曲《暗香》,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任何單位、個人不論自己表演還是組織演出,凡使用歌曲《暗香》均應事先取得其書面許可。
法院認為,陳濤作為歌曲《暗香》的詞作者,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未經陳濤許可,均不得使用該歌詞。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本條雖然規定,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的,可以由該演出組織者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付酬。但是,本條規定的基本原則仍然是誰表演誰征得許可并付酬。涉案的情況是,陳濤以訴訟的方式,明確表示不允許沙寶亮演唱由其創作歌詞的歌曲《暗香》。為此,沙寶亮也清楚地知道陳濤不允許其演唱該歌曲。而且,陳濤在上述案件裁判后,已經致函音著協聲明其保留對歌曲《暗香》歌詞部分的著作權,該行為進一步表明了其不允許沙寶亮演唱歌曲《暗香》的意愿,并表明其已經預見到存在涉嫌侵權的可能。在此前提下,沙寶亮繼續演唱歌曲《暗香》已超出了僅由演出組織者征得作者許可的范圍,即沙寶亮堅持繼續演唱歌曲《暗香》,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侵犯了陳濤對該歌曲歌詞部分享有的著作權。
從誠實信用原則的角度看,公民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講求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規避法律和合同。也就是說,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都應尊重他人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并獲得利益,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而濫用民事權利。本案中,沙寶亮明知陳濤不允許其再演唱歌曲《暗香》,卻不尊重歌曲詞作者的意愿,并以規避法律的方式,推托應由演出組織者征得陳濤的許可,而故意繼續演唱歌曲《暗香》,其行為屬主觀惡意明顯,并以損害陳濤的利益而獲得自身的勞務利益。故沙寶亮的行為同時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而侵犯了陳濤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
據此,法院認為沙寶亮作為涉案演出的表演者,同樣侵犯了陳濤對歌曲《暗香》歌詞享有的著作權。雖然沙寶亮在參加涉案演出時是現代力量公司的簽約歌手,但其是以個人身份接受的邀請,且事先并未告知現代力量公司。因此,陳濤主張現代力量公司侵犯其對歌曲《暗香》歌詞享有的著作權,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決,未經陳濤許可,沙寶亮不得演唱陳濤作詞的歌曲《暗香》;沙寶亮在一家北京市出版的、全國發行的非專業報刊上刊登致歉聲明,向陳濤公開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沙寶亮賠償陳濤經濟損失4500元;未經陳濤許可,吳江市同里鎮人民政府不得組織使用陳濤作詞的歌曲《暗香》的演出;吳江市同里鎮人民政府賠償陳濤經濟損失4500元。(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