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楊克武自稱是楊子榮的養子,他認為電視連續劇《林海雪原》丑化了英雄楊子榮的形象,就把電視劇制作方總政話劇團訴到法院。訴狀稱:楊子榮是其養父,2003年,總政話劇團發行的電視連續劇《林海雪原》中,描述楊子榮因為戰友“坦克”說了幾句不利于自己的話,便在戰友的飯里下藥致其腹瀉;描述楊子榮無視軍紀,偷放土匪“老北風”;描述土匪“老北風”的老婆“槐花”是楊子榮的“初戀情人”;楊子榮平日里喜歡喝酒、唱酸曲等,把楊子榮描述成一個“心胸狹窄、私利嚴重、不顧軍紀”的人,嚴重損害了其英雄形象。楊克武要求總政話劇團立即停止侵權,在全國范圍內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費50萬元。受理該案的一審法院一審裁定:楊克武“養子”的身份因無法確認,以楊不符合原告訴訟主體資格駁回其起訴。
[評析]:張建田(中央軍委法制局)
本案中需要明確兩個問題:一是死者是否還有名譽權?二是假設楊克武具備了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其訴訟請求能否成立?
關于公民死亡后是否享有名譽權的問題曾經在法學界有不同看法。但大多數學者認為,公民死亡之后,他的名譽權仍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發布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規定,死者名譽受到損害時,其近親屬有權向法院起訴。其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管楊克武在法庭上以幾張發黃的族譜證明其系楊子榮的“養子”身份,當地村委會開具的證明也稱楊克武確實“過繼”給了楊子榮的遺孀許萬亮,但這并不足以證明楊克武確系楊子榮“養子”。本案中楊克武是以死者“子女”的身份行使訴權的,其主張的收養關系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頒布實施之前,其養子身份應當以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的父母或監護人是否一致同意為準。經法庭查證,楊子榮于1947年2月23日犧牲,楊克武于1947年2月26日出生,客觀上楊子榮已經無法就收養楊克武進行意思表示,因此,楊克武以楊子榮“養子”身份向總政話劇團提起的名譽侵權訴訟因主體資格不具備而導致訴求無法成立,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是正確的。
我們假設楊克武的“養子”身份能夠成立,其起訴被告名譽侵權的理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被告一方認為,他們所表現的楊子榮是一個從普通人成長起來的革命英雄,其生前表現的缺點只是一個鋪墊,是英雄成長過程中的性格特征。他們不認為英雄楊子榮的形象和評價會隨著這部電視劇的播放而有所降低。我們并不懷疑被告方拍攝此劇的良好愿望,也不否認楊子榮是個有缺點的人。但是,應當看到,被告改編的連續劇《林海雪原》畢竟是用楊子榮的真實姓名再現其人生,必須尊重歷史,尊重事實。藝術作品允許合理構思情節,塑造人物形象,但電視劇對人物個性的塑造不能以丑化英雄形象為前提,更不能無中生有地編造有損人物真實形象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規定:“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客觀上說,自電視劇《林海雪原》播出后,楊克武及其楊子榮家鄉的群眾除了對電視劇的一些情節不滿外,普遍認為電視上的楊子榮不太像一個英雄,舉止有些猥瑣。有的小學生甚至對其家長說:“人們成天說楊子榮如何高大、機智勇敢,可是怎么電視劇上的楊子榮和你們說的不一樣啊?”因此藝術塑造如果脫離歷史事實本身,都可能帶來負面影響。在本案中,被告方認為楊子榮已經是小說里的人物,小說人物沒有名譽權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只要以特定人物為描寫對象,用其真實姓名,再現其人生,就必須尊重事實、尊重公民個人的人格,否則就容易構成侵權。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