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初犯者致函其所在單位并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兩次以上的,將在報關大廳或互聯網上公布其姓名、單位、處理情況●同時將有關情況作為業務監控的參考依據
日前海關總署向社會發布公告,從6月1日起在全國海關全面推行“紅包”公布制度,防止和糾正送、收“紅包”行為,促進海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政、公正執法,促進海關執法環境改善。對禁止送、收“紅包”制定專門的辦法并發布公告,在國家機關尚屬首次。
海關公告承諾:嚴禁海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工作對象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贈送的“紅包”(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海關關員被檢舉有刁難卡壓、收受“紅包”行為的,一經查實,海關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海關公告同時規定:海關對查實的送“紅包”者,初次將致函其所在單位并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說明所送“紅包”的處理情況,宣傳海關廉政紀律,告誡其嚴禁再次發生類似情事,并建議其加強教育和管理;兩次以上的,將在海關的業務現場、報關大廳等場所或海關互聯網站公布所送“紅包”有關情況,內容可包括送“紅包”人員的姓名、單位、“紅包”金額及處理情況等,公布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同時致函其所在單位并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查實的向海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送“紅包”的企業,海關將把有關情況納入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作為業務監控的參考依據。
海關總署近年來一直高度重視廉政建設,從大處著眼,小處入手,在總結汕頭海關試行“紅包”公布制度取得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向全國海關推出了這一有效舉措。據悉,汕頭海關自2002年試行“紅包”公布制度以來,已與334家企業簽訂了《加強行風建設合作備忘錄》,共同遵守不送、不收“紅包”的雙向承諾。2004年,汕頭海關拒退“紅包”91個,公布91個,對送“紅包”行為公布比例達到100%。(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杜海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