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3日電 《中國證券報》今日載文指出,股權分置是中國資本市場制度建設的重大障礙,它就像壓在孫猴子頭上的五指山上的佛帖,只有揭掉它,孫猴子才能擺脫五指山的束縛。
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帶來的最大好處不是減持套現,而是改變公司股東之間的利益機制
目前市場過度監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大股東和小股東利益不一致,流通股股東關心股市不關心經營,大股東關心經營而不關心股市,二者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礎。資本市場沒有對大股東形成自我約束機制,好人和壞人無法分清。股權分置改革后,大股東和小股東持有的股份具有相同的定價機制,市場價格波動對全體股東的財富都構成影響。如果大股東在市場上過度融資,導致股價下跌,自身的財富損失有可能使他得不償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只有積極推進股權分置改革,才能真正獲得資本市場的便利。
另一方面,股權分置改革從根本上解決了中小股東權利保護的機制問題。全體流通股股東應該認識到,解決股權分置,和大股東利益捆在一起就是對中小股東權益最大的保護。目前市場上流通股股東片面強調當期一次性補償是不正確的,特別是對于一些發展前景良好的公司,大股東參加股權分置改革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得減持套現的機會,而是為了理順股東利益機制,促進資本市場的制度變革以獲得資本運作的便利。在這種情況下,對價水平如果超過了大股東可以接受的水平時,大股東就會失去對股改的積極性,股改的進程就會被遲滯,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機制就會長期存在。從長遠來看,股權分置改革對于流通股股東而言,其重要性也不在于一次性的補償,流通股股東是否持有股票參加股改,重要的仍然在于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片面地以對價的條件是否優厚作為是否持有股票的理由是一種投機行為。
目前證監會在解決股權分置問題上所采用的程序公平和協商解決的兩個原則,是一條比較妥善的辦法
長期以來,業界對股權分置問題的探討主要集中在怎樣對流通股股東進行補償。2001年證監會征集的7類4000個方案,雖然沒有得到推廣實施,但現在仍然對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設計具有指導意義。之所以當時未能得到廣泛的認同,大致可以歸為兩類原因:一類是對賠償認識不足,方案中沒有明確體現出賠償的原則,對實質問題采取拖延,或者回避。另一類方案(大多數)失敗的原因是陷入了人為定價的思路之中,價格的形成沒有徹底市場化,從而很難在操作層面上取得認同。
在配售方案中,配售價格的確定是核心問題,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進行談判雖然是可行思路,但是如何設計這個龐大的談判系統呢?而且,除配售價格問題外,配售對象的選擇也是一個問題,國有股乃是全民資產,應當允許全社會認購,所以,方案的設計中不可避免要出現向社會公眾競價發售的比例問題。
基金方案實際上是新設立了一個減持執行者而已,沒有體現出賠償的原則,寄希望于在拖延中淡化問題的解決。
認股權證方案是一個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方案,但是,認股權證必須設計一個國有股的認股價格,也就是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事實上,它仍然存在著一個人為定價的環節,誰有資格來確定行權價格呢?
眾多的股權調整方案的基礎是對國有股內在價值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確定一個價格,通過回購、縮股或擴股等方式,降低國有股比重以便流通。這個方案依然沒有擺脫人為定價的困難,只是強調了定價的依據是所謂國有股的內在價值。
預設未來流通權方案比較巧妙,但是,對于當時市盈率本來就很高的市場,讓股價通過基本面增長來達到預設的流通底價,實現的難度較大,股市整體理性的目標難于實現。再則,無論怎樣防范,只要股價是實現流通的要素,那么它就必然存在被操縱的風險。
第二市場方案實際上回避了同股不同權的根本問題,也避開了補償的問題,只是把現實的非流通股協議轉讓的狀況合法化了。它的癥結在于,這個所謂體制外改革的實質是寄希望流通股股價下跌而縮小兩個市場的價格差距,進而將兩個市場自然合并,這種結果顯然是變向逃避對流通股股東的補償。
任何回避問題的方案都將導致流通股股東對未來損失的預期,都將使市場遭受打擊。非流通股轉流通本質上是一個違約問題,非流通股股東必須賠償,這仿佛已經達成共識,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大多數方案都陷于定價的困惑之中,都希望發現一個公平的價格,可誰是最好的價格發現者呢?人為定價的矛盾,其本質就是利益分割的矛盾!這個矛盾可以協調嗎?我們能否超越定價的思路解決股權分置的矛盾呢?
現在普遍的觀點認為:非流通股轉為流通,是非流通股股東對流通股股東的違約,所以非流通股股東必須向流通股股東補償。但究竟補償多少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事,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實際情況,只有通過協商才能拿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所以,對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談判機制的設計是解決問題的核心。
后來出現的流通權證掛牌交易方案,構造了一個市場化的談判機制。雖然過去的方案對流通股股東的話事權都很重視,希望設計出一個談判機制來解決這個重大的問題,但是,這個談判是相當困難的,不同流通股股東期望的補償不同,而不同的非流通股股東所愿意支付的補償也不同,希望在一次談判中達成協議的困難很大。
在流通權證掛牌交易方案中,用市場議價的機制取代了一次性的談判機制。市場議價機制是一個分散的決策機制,流通股股東可以按期望的補償掛牌出賣流通權證,非流通股股東可以按愿意支付的補償購買流通權證。實現方式是掛牌交易,形成獨立的流通權證市場,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之間通過流通權證的買賣,實現全流通和對流通股股東的補償,用市場交易的辦法超越人為定價的困境。但是由于方案引入了新的權證交易品種,而且對可能存在的市場失靈的情況認識不同,所以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困難。
證監會此次出臺的股權分置解決辦法,不是提供一個方案,而是在現有的法律程序下,提供一個供兩類股東談判的平臺,解開中國證券市場的“生死之劫”,對于所有的證券市場參與者而言,沒有利空,只有利好。(申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