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4日電 國家民委主任李德洙在接受《人民日報》專訪時指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最近,國務院頒布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就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情況,李德洙介紹說,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四個突出特點,也就是三個統一:一是歷史因素和現實因素的統一;二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統一;三是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的統一。
李德洙指出,自從1947年中國第一個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的建立到現在,中國已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維護祖國統一,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保障少數民族的各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李德洙強調,歷史和實踐充分證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利于把國家的集中、統一與民族的自主、平等結合起來,有利于把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與民族自治地方的具體實際結合起來,有利于把國家的富強、民主、文明與民族的繁榮、發展、進步結合起來,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熱愛祖國的感情與熱愛自己民族的感情結合起來。這一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柳曉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