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7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機構統一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
據光明日報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負責人就檢察機關內設瀆職侵權檢察機構統一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進行了說明。他說,瀆職侵權犯罪和貪污賄賂犯罪一樣,都是職務犯罪,是腐敗現象的突出表現。依照法律規定,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共54個罪名,其中瀆職侵權犯罪42個罪名。
從檢察機關查辦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看,一些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后果非常嚴重,動輒造成人員傷亡幾十、上百人,很多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上千萬元、甚至上億元。從目前檢察機關瀆職侵權檢察部門的工作看,遠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管轄的42個罪名中,還有不少新領域、新罪名沒有觸及,或者深入查辦不夠,致使對瀆職侵權犯罪的懲治力度不夠,檢察機關在查處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方面一直相當薄弱,影響了檢察機關職能作用的全面發揮。
為何選擇“反瀆職侵權局”這個機構名稱,這位負責人說,主要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一是反瀆職侵權局這一名稱更能體現職責、名稱的一致性。與檢察機關內設的反貪污賄賂局一致起來,更能顯示檢察機關兩大偵查職能。
二是機構名稱更具合法性。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檢察機關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三是內涵外延更具科學性,便于人們理解。更名反瀆職侵權局以后,更有益于檢察機關這一職能的宣傳,有益于對瀆職侵權法律知識的普及,有利于取得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更廣泛的支持。(梁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