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1日公布“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這一司法解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司法解釋共28條,主要包括3個方面內容: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的處理;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的處理;關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的處理。
司法解釋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則由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標的物僅限于國有建設性土地使用權,而不包括國有農場的土地使用權,更不包括集體土地使用權。
為配合國務院開展的全國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司法解釋特別對因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出讓土地使用權引發的合同糾紛作出了切合我國土地市場實際情況的處理規定,即“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本解釋實施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起訴前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追認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針對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首先明確合作開發行為的特征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這對認定糾紛性質,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提供了明確具體的法律尺度。其次,司法解釋專門對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問題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針對當前存在著的大量國有企業、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劃撥土地使用者,基于種種原因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即訂立合同將其占有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而引發的糾紛,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處理規定,有力地促進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而且對平衡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和受讓方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起到了積極的保護作用。此外,對“一地數轉”引發的糾紛,司法解釋在確認數個合同均為有效的前提下,對糾紛的解決分別情況作出了明確的具體處理規定,統一了執法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表示,司法解釋的出臺將為人民法院正確處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維護我國房地產市場秩序,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經營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誠信體系的建立和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推動我國房地產制度改革的深化等,產生積極影響。(來源:新華網,記者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