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時候,人們疑慮的不是這些官員應不應該起復的問題,而是如何起復的問題。那種犯了過失的官員就一概棄用的想法和做法,我們是堅決反對的———現在的關鍵是,被問責官員如何起復,需要哪些條件和程序才能起復?
據新華社6月27日報道,河北省委辦公廳日前下發了《河北省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實施辦法(試行)》,其中規定,領導干部如在經濟建設項目立項、設計、施工等過程中,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或安排使用財政資金、處置國有資產中,違規操作或決策失誤,造成財政資金巨大損失、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必須依程序引咎辭職。
有關官員問責的制度性安排,這幾年各地都有一些探索,不少地方都出臺了相關的辦法、規定,一些官員也據此被追究了相應責任。然而,在贊許越來越多的地方出臺類似規定的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對被問責官員的后續管理問題,相關措施卻似乎不夠明確。而缺乏了被問責官員后續起復的相關規定,不可避免地將影響官員問責制度的嚴肅性,甚至引發其它一些問題,因而必須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
在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過程中,制定和完善官員問責的法律法規,無論從哪個層面來看都是非常必要的。與此同時,我們還應當看到,僅有問責而沒有問責后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安排是不夠的,還必須有完善的后續管理制度。眾所周知,一些地方自實行官員問責制以來,先后追究了一些官員的責任,有的被免職,有的引咎辭職。然而,正是因為缺乏被問責官員的后續管理措施,一些地方已經發生某些官員起復后招致議論甚至遭到責難的現象。比如有的被斥為異地做官,有的被指為欺騙民意。其實,這里面有不少是屬于正當的恢復使用,公眾之所以質疑,缺乏官員被問責后的管理規則是一個重要原因。
應該說,大多數時候,人們疑慮的不是這些官員應不應該起復的問題,而是如何起復的問題。那種犯了過失的官員就一概棄用的想法和做法,我們是堅決反對的———現在的關鍵是,被問責官員如何起復,需要哪些條件和程序才能起復?即便在古代,官員被免職后的起復,也需要國家監察部門的考查報告,那么,社會發展到今天,我們是否更應該有一套規范的程序規則?一個明顯的事實是,任何有重大過失而被問責官員的起復,都是社會和公眾所關注的;而任何一個犯有過失的官員,被問責后不規范地重新起用,都可能損害官員問責制度本身的嚴肅性,弱化這一制度的作用,甚至不同程度地抵消問責制度的正面效應。尤其在社會心理方面,傷害將更為深遠。
由此可見,建立完善的官員問責制度,不能也不應該缺少后續管理措施。如果有了完善的配套措施,加上陽光操作,自然可以消除來自社會的一些所謂“合理推測”、“合理懷疑”,更重要的,還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人鉆制度的空子。
【來源:工人日報;作者:郭振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