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30日電 據國家原子能機構網消息,5月24日,新版《國家核應急預案》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頒布施行。該應急預案是中國進行核應急準備與響應的工作文件,主要適用于國家針對核電廠可能發生嚴重核事故的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也適用于中國其他核設施、核活動的應急準備與響應。
該應急預案由“總則”、“技術基礎”、“應急組織及其職責任務”、“應急準備”、“應急響應”“應急終止和恢復正常秩序”、“附則”和“附件”等8章組成。
該應急預案規定了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國家核應急辦公室、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同時規定了省級核應急組織及其職責、核設施單位應急組織及其職責。中國實行國家、核設施所在地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核設施營運單位三級核應急管理體系。核設施營運單位負責場內應急指揮,核設施所在地的省級地方政府負責場外應急指揮,國家負責制定應急工作法規標準、提供技術支援、跨省協調、場內與場外接口的協調、國際通報等。
事故情況下,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各成員部門根據《國家核應急預案》規定的各自職責,按照該應急預案的執行程序開展工作。該應急預案的執行主體是國防科工委(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的牽頭部門)。設在國防科工委的國家核應急響應中心實行24小時值班。事故情況下,核電廠與其他核設施必須按規定向國家核應急辦、國家核安全局、地方政府報告。
核電廠的應急狀態分為四級,即: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和場外應急(總體應急)。其他核設施的應急狀態一般分為三級,即: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進入或終止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由核設施營運單位應急總指揮批準。進入或終止場外應急狀態由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批準,由地方政府應急總指揮負責發布并組織實施。
核應急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技術性強、社會影響大、政治和外交敏感度高、公眾極為關注的系統工程。做好核事故應急工作是中國公共危機管理和核能事業的組成部分,是控制和減輕嚴重核事故(或核與輻射恐怖襲擊事件)可能造成的輻射后果,保護廣大公眾和工作人員健康、安全,保護環境的一項重大措施。國內外的經驗和教訓反復告誡我們,對于重大社會災害,有沒有應急預案和應急準備措施,后果截然不同。1979年3月28日發生的美國三里島核事故,盡管釋放到環境中的放射性物質很少,對環境的影響微不足道,對公眾未造成任何輻射損傷,但由于缺乏完善的應急預案和準備,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組織、協調不力,公眾驚慌失措、自發盲目逃離,造成對美國社會乃至世界極不良的影響。
中國的核事故應急工作是在1986年4月26日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事故后,隨著中國秦山、大亞灣核電站的建設而逐步發展起來的。國家核應急預案(原稱國家核應急計劃)第一版編制于1996年,是中國公共安全應急工作領域內最早的應急預案之一。該預案第二版于2001年11月頒布。2003年“非典”事件后,又開始醞釀修訂。2004年12月,為了統一,《國家核應急計劃》更名為《國家核應急預案》。
下一步,將努力落實修訂后的《國家核應急預案》,把核電廠以外的其他重要核設施(包括軍用核設施)納入國家核應急管理體系。(巢哲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