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今天下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發布會上說,物權法草案規定,國有企業的直接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法經營,給國有企業造成嚴重虧損的,也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記者問:國有企業高層的管理人員,以低價的方式收購,比如將財產轉讓,現在怎樣進行保護,國有企業才不受到侵犯?
王勝明說,企業的管理者究竟有哪些權利,主要是在《企業法》和《公司法》當中進行規定。但是物權法從企業管理者有可能對物權和企業的財產行使權力的角度,有一些涉及。主要涉及在:
1、比如國有企業,對不動產和動產究竟有什么樣的權利?物權法當中明確規定,國有企業對其財產,依照法律以及章程的規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有企業對于動產、不動產享有的這四種權利,具體是怎樣操作的?在法律當中就有一個代表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規定,這就回到了企業管理者的問題。因為企業本身的活動,要通過其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來運行。所以企業的這些權利,反過來也是企業的代表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2、在現在實踐當中,有的國有企業在它改制以及轉讓財產的過程中,由于多種原因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關于這個問題,物權法(草案)也作了兩條規定:一是國有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如果以無償,或者不要錢,以低價出售的手段來轉讓國有企業,造成國有企業財產流失的話,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國有企業的直接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法經營,給國有企業造成嚴重虧損的,也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勝明指出,以上兩個規定,主要是針對實際生活當中存在的,有的國有企業的負責人違法經營,包括過去的報紙上已經報道過的,比如中航油在新加坡的公司違規炒期貨,最后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根據這樣的情況制定了這樣的規定。反過來對于違法經營的活動,也應當相應地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