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在最新一期《求是》雜志上撰文說,由于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主要發生在履行職務的執法活動中,而在國家工作人員中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占有很大比例,因此職務犯罪偵查權不由行政機關行使,而由獨立于行政機關、專門負責法律監督的檢察機關行使,是適宜的和正確的。
賈春旺在文章中闡述了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理論體系的重要性。他提出要要加強對檢察權配置的研究。因為檢察機關的職權配置是否科學合理,關系到檢察機關能不能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
他說,在關于司法體制改革的討論中,一些同志對檢察權的配置提出了不同意見,主要是主張取消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對此,我們經過認真研究,認為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現有的各項職權都是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所必需的。
賈春旺指出,由于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主要發生在履行職務的執法活動中,而在國家工作人員中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占有很大比例,因此職務犯罪偵查權不由行政機關行使,而由獨立于行政機關、專門負責法律監督的檢察機關行使,是適宜的和正確的。這也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立法時的原意。相反,取消了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就必然是軟弱的、蒼白無力的,憲法規定的這種法律監督也就形同虛設了。
賈春旺認為,在近些年關于司法體制改革的討論中,有的人言必稱英美的法律體系和檢察制度,有的人主張削弱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甚至取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將檢察機關變為單純的公訴機關。這些觀點,有的是針對檢察制度和檢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的,出發點是為了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有的是以西方司法制度為標準,以此來衡量和批評中國的檢察制度、司法制度;有的則實質上是主張在中國套用西方國家的檢察制度和司法制度,搞“三權分立”。
他說,面對這些情況,我們既要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吸收各種合理的意見,借鑒人類司法文明的成果,不斷完善和發展我國的檢察制度,又要對那些似是而非的觀點認真論證,作出科學的回答。要增強政治鑒別力,警惕資產階級法學觀的滲透,對那些實質上主張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否定社會主義制度、否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觀點,給予有力的駁斥。
賈春旺強調,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本質特征。關于檢察制度合理性的爭論,核心就在于是堅持還是取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對這一問題,要從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角度進行分析。任何國家都必須建立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我國實行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不是三權分立下的議會制度。在這種政治體制下,對執政黨的監督、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不可能采取西方那種分權制衡、黨派對立的模式,而是必須形成一個健全的社會主義監督體系,其中包括由專門的機關實施強有力的法律監督,以保證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證各種權力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可以說,中國的具體國情特別是國體和政體,決定了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對這個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作出更有深度、更有說服力的理論闡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