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4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紅表示,物權法草案第三次審議后,仍有很多理論和實踐問題在學界和常委會委員中存在爭議,比如居住權制度要不要規定、撿到物品歸還時能不能索要報酬、要求他人排除妨害能不能沒有訴訟時效限制等。
據新京報報道,昨日,在參加由全國律師協會、內蒙古律師協會主辦、全國律協民事業務委員會承辦的“中國民商法實務論壇”上,姚紅應邀為來自全國各地的130名民事方面的律師做了《物權法立法的背景、過程和有關基本問題的》報告。姚紅所在的民法室負責物權法立法工作,她本人一直參與物權法的專家研討、征求意見和起草工作。
熱點問題:1物權法保障老保姆居住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紅介紹,在物權法草案起草過程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提出了居住權的問題。他說,他家有個老保姆,他就此聯想到,當前,城市里有很多老保姆,如果雇用她們的老雇主去世后,下一代很可能不會繼續雇用她們,那么老保姆們就沒有地方住了。因此,江平提出應該在物權法中設立居住權,確保老保姆能免費繼續住在原雇主家,直到去世。物權法草案吸納了江平的觀點。
2拾得物價值不大可否不歸還
姚紅介紹,從國外立法看,有一個趨勢,如果拾得物價值不大,同時不屬于國家所有,規定可直接歸拾得人所有。在物權法起草過程中,有學者建議我們立法可以和國際接軌。他們認為,撿到少量價值的物品,比如10元以內,歸還沒有多大價值,歸還的難度也大,完全可以歸拾得人所有。立法機關也有人贊同,也考慮過加以規定。“但畢竟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還要講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律還是要倡導拾金不昧、路不拾遺。”
3排除妨害不限訴訟時效
姚紅介紹,在物權法草案中,關于物權保護增加了一條規定: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不適用訴訟時效。姚紅講了一個例子,一名上海市民稱,鄰居在他家窗戶前后左右安了22臺空調。她當初考慮鄰居關系,不好意思說,可過了3年后,實在無法忍受,現在能不能要求排除妨害呢?按照民法通則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專家討論認為,只要危險和妨害繼續存在,權利人就可以提出來,不受時效限制。“
4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犯罪分子偷來的贓物拿到公開市場買賣,買受人并不知情,并且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了,他就是善意第三人。姚紅介紹,草案三審稿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這一制度引起了相當大的爭議。
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物權法草案的全國人大代表、太原市公安局處置突發事件處處長楊梅喜認為,草案這一規定不符合國情。當前公安工作中,對于贓款贓物都要追回,還給所有人。如果像草案這樣規定,肯定要產生矛盾,不好操作。這也會在一定程度上縱容購買贓物的行為。
5農村宅基地能否轉給城里人
物權法草案只允許農村宅基地在本集體內轉讓給符合條件的人,禁止轉讓給城市居民。有專家提出,這過于絕對、簡單,不符合時代要求。同時,只允許農民到城市買房,不允許城市人到農村買房,不是真正保護農民利益,而是在客觀上使農民的一大財產變成“死產”。
據介紹,此次常委會審議中,有委員提出現在很多城里的老人希望退休后到鄉村居住,不允許買房,他們去了之后的居住問題難以解決。(廖衛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