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8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特區立法會大會昨天一般性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法案,并交由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作細則性審議。
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引介法案時指出,法案規范何種情況下行政長官可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的請求。
陳麗敏和澳門法務局長張永春等昨日列席立法會大會引介《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法案。
陳麗敏指出,按照澳門《駐軍法》第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澳門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澳門駐軍人員在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行使與其執行任務相適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相關執法人員的權力”。
為落實有關協助機制,法案規范了遇澳門特區政府的人力資源或物資明顯不足而未能有效達至維持公共秩序及安全、預防因發生如傳染病、嚴重意外、災禍或災難,減低災害所造成的后果或拯救處于危險狀態的人等多種情況,行政長官應聽取安全委員會的意見(但因情況明顯緊急或實際上無法聽取有關意見除外)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的請求。
當中央人民政府批準了有關的請求后,行政長官須以公布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駐軍人員的有關權力,以及澳門駐軍執行任務的性質和開始時間。
但遇到的情況明顯緊急,可賦予有關批示追溯效力最早至中央人民政府批準有關協助的請求之日,但應該通過最快捷的傳播媒介在澳門駐軍開始行使有關權力前向外公布澳門駐軍行使該權力的起始時間及范圍。
法案規定澳門駐軍人員在執行協助任務時,行使與其任務相適應的、澳門特區執法人員在同等情況下所具備的公共當局權力。任何人若予妨礙須承擔與妨礙澳門特區執法人員行使其權力相同的法律后果。
對于澳門駐軍人員在執行協助任務時或因執行協助任務所作的行為,由特區政府按照對其人員的行為所承擔責任的相同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駐軍開展協助任務的具體安排,以及建立協調機制、行動計劃等都涉及軍事機密,須由特區政府與澳門駐軍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