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來京工作的育齡婦女須持《婚育證明》向有關部門辦理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的歷史有望年內結束。來京育齡婦女無《婚育證明》有望先就業再補證。
昨日,記者從北京市政府法制辦獲悉,該辦剛剛擬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草稿)》,從7月11日起到7月29日,通過法制辦官方網站和首都之窗網站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新規定可望年內通過,通過實施之日起,已實施5年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即行廢止。
——流動人口計生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按照草稿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納入本行政區域內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同時,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草稿明確,本市各級人口計生、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建委等部門應當建立來京人員信息通報制度,促進流動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實現信息共享。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和服務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草稿廢止須持《婚育證明》辦暫住證規定
市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士介紹,本次新的規定和舊規定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草稿規定成年流動人口離開戶籍地應辦《婚育證明》,但是廢止了過去外地來京工作的育齡婦女應持《婚育證明》向有關部門辦理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的規定。
新的草稿規定,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來京已婚育齡婦女,經核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住登記1年以上,并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采取絕育措施的。可到現居住地街道、鄉(鎮)政府補辦。此《婚育證明》在辦證機關所在區、縣范圍和規定的期限內有效。在限期補辦期間,可到現居住地街道、鄉(鎮)政府辦理有效期為三個月的臨時《婚育證明》。
——租房給來京成年育齡人員應簽計生責任書
據市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士介紹,對于本市招用來京成年育齡人員或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單位和私營業主,及向來京成年育齡人員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機構及房主,應當與所在地的計生部門簽訂責任書。
草稿還規定,持有《婚育證明》、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實行計劃生育的來京已婚育齡人員,接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所發生的費用,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無用工單位的,由現居住地負擔。
來京已婚育齡夫妻憑《婚育證明》可在用工單位、現居住地計生部門、計生技術服務機構或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免費領取避孕藥具。
——未辦《婚育證明》查驗證登記罰50元
草稿規定,來京成年育齡人員到現居住地15日內,應當向現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交驗《婚育證明》,接受現居住地管理和服務。
對未持《婚育證明》,經現居住地計生部門通知發限期補辦通知單并辦理臨時《婚育證明》,3個月后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原籍《婚育證明》的,予以警告,并處50元罰款。對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查驗證登記的,責令改正,并處50元罰款。
此外,對拒不簽訂責任書或者不履行責任書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者區、縣計生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來源:新京報;作者:廖衛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