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正式向社會公布。但是,根據某媒體的調查結果,有近七成的受訪者不明白“物權”這個詞的含義。
物權法作為民法中的重要一篇是調整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物權是對有形財產的權利,物權法即為調整有形財產關系的法律,它所要闡釋的問題,簡單來說就是三點:一、物權屬誰;二、物權所有者擁有的權利和義務;三、如何保障物權,以及物權被侵犯后將受到如何的懲罰。那么,《物權法》究竟能給百姓帶來哪些實惠和方便?
業主維權有法可依
居民小區共有部分因權利歸屬不明,經常引發糾紛。近日在上海,就曾經有一處小區居民狀告物業公司,起因是小區中原來作為觀賞公用區的3700平方米土地被開發為浴場,使小區居民根本無法享受房產廣告上描述的寧靜生活。不過,這個在業內引起震動的官司最后還是以原告的敗訴而告終。
對于這些問題,《物權法(草案)》在第二篇第六章中專辟一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不僅將“業主”概念引入法律,而且還明確地對業主的權利進行了界定。“引入業主的表述,更符合群眾的認知和社會現狀。”《物權法》專家建議稿起草小組成員、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研究員陳華彬說。在第六章中,業主對哪些建筑享有所有權,建筑區各建筑的歸屬問題都做出了明確界定,業主還可以依法共同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在涉及將住宅變為商業用房時,必須所有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才能通過,此外對于涉及建筑區環境和建筑規劃等焦點問題,第六章也都做了明確的解釋。
所以,在《物權法》頒布后再遇到像前面提到的那種糾紛,將會有更妥善的解決辦法。
拾物奉還有了物質報酬
北京的李先生比較郁悶,丟了一個重要的皮包,除去身份證和一堆文件外,還有1000美元和一個5萬元人民幣的存折。不久,一位秦先生將包送上門來,李先生正千恩萬謝之時,秦先生卻開出條件要求支付200美元酬勞。李先生把價砍到50美元,秦先生不樂意,威脅不給錢就不還包。幾經協商,雙方還是不歡而散,李先生萬般無奈,只好報了警。
關于“拾金不昧”者是否應該得到報酬一直存在著爭論。雖然將拾到的財物如數上交或交還失主是我們的傳統美德,但“拾金而昧”的人仍然為數不少。很多人都抱著這樣一種心理:我撿到的財物可以如數奉還,但是我的這種行為應當得到一定的回報———不僅僅是一聲道謝和精神獎勵,還希望失主能給予一定的物質酬謝。但由于缺乏相關法律規范,上文那樣的糾紛不在少數。
但是,現在剛剛出臺的《物權法(草案)》第116條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和報酬。”
公開懸賞尋找失物后支付承諾的報酬是誠信的表現。拾得人希望得到一定物質酬謝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因為從撿到財物到歸還失主,拾得人耗費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理應得到一定的物質補償。比如,一頭牲畜在拾到者保管期間要喂飼料,就必須要由領取人承擔相應的費用。專家認為,給“拾金不昧”者一定的物質報酬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因為這樣做的實際效果是讓人們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客觀上能促使失主財物失而復得鼓勵拾金不昧,不僅創造良好社會氛圍,而且改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從一定程度上來說也是構建和諧社會所需要的。
拆遷征地要補償到位
拆遷征地問題關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據統計,有關拆遷征地的上訪案件占了上訪總量的30%。以至國土資源部曾下發通知,凡因征地補償安置和拆遷引起的群眾上訪且問題尚未解決的地方,今后將一律暫停報批城市建設用地。
目前《物權法》草案規定,國家保護私人所有權。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遷征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的權屬關系。違法拆遷、征收,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征地補償要到位。國務院及國土資源部明確提出“保護被征地的農民不因征地而降低應有的生活水平”。對于補償標準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曾舉例做過解釋:現在征地最高可以達到土地的補償費加上安置的補充費兩項。最高補償金額可以達到前三年一畝地平均年生產總值的30倍。而且有關規定非常明確,即使達到30倍,如果原有生活水平還有降低,還不足以保障的話,應由當地的人民政府在其土地出讓以及有償使用的收入當中予以彌補。
宅基地仍然禁止買賣
這幾天,湖南省瀏陽市的張一明發現,自己8年前購置的房子,因為是宅基地,法律規定不能買賣,當初的購買行為是違法的,現在工商部門要求他退房,重新找企業經營地。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不能轉讓、買賣、出租和抵押。而《物權法》草案指出: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這兩項規定的初衷都是為了維護農民的利益。一是為了使農民“居者有其屋”。二是為農民不要成為流浪城市的無業游民,造成貧富兩極分化。但現在情況發生了變化,首先要有序地轉移農村勞動力,加快農村小城鎮建設,二是農村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實行農業現代化,農民需要資金發展生產,唯一可以進行融資的,只有房屋和宅基地。但是也正是因為農民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離不開房屋和宅基地,抵押轉讓后,一旦生活、生產發生巨變,就將無依無靠,淪為無業。這一點是物權法中重農思想的重要體現之一。
盡管目前公布的物權法還只是草案,在很多地方還存在一些爭議和漏洞,比如上面提到的“拾金不昧”有補償就在民眾中引起一定爭議,正因為如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這份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我們有理由相信,將來正式實施的一部物權法將會更加完善。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胡亞徐文宇石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