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圓明園事件突然畫上句號,一切似乎都戛然而止。但是,如果沒有細致的總結,我們就有可能在今后犯同樣的錯誤
★文/李木盾
圓明園湖底防滲工程之爭,以國家環?偩滞鈭A明園環評報告書結論、要求圓明園防滲工程必須全面整改而告一段落。
事情發生在今天,卻給人一種滄桑感。一百多天來,來自民間的身份、職業、經歷各不相同、甚至是互不相識的人們,為了保衛圓明園遺址和生態不再遭破壞,為了與違法行為和可能存在的腐敗做斗爭,為了推進中國的政治文明建設,走過了一段并肩行動的歷程。特別是在幾天前,風傳清華大學做出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將支持鋪防滲膜,這些人再度聚集起來,正準備做最后的抗爭,呼吁舉行第二次聽證時,事情突然畫上了句號:一切都隨著國家環保總局的宣布,而凝住了。
到此刻,也該是冷峻地思考圓明園防滲工程之爭到底給我們留下了什么的時刻。
中國正在發生變化。人們分化為利益、主張各不相同的人群。但當我們認可社會多元時,卻需要一個整體的政府,需要它在和企業、和非營利的非政府組織的制衡和合作之下,盡其平衡、協調不同利益和主張的職責。我們這里的問題是,政府的各個部門和各個級別的政府有了自己的利益 這和作為整體的政府有和社會不同的利益不同 整體的政府在一些時候“缺失”了。
圓明園湖底防滲工程之爭反映出政府沒有能力發現在首都持續進行了幾個月的違法大工程,卻要靠某個公民的偶然獲知,靠傳媒的聲張,及志愿者和非政府組織的奔走呼號。一個多處違反法律的工程,除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干預外,國家文物局及園林、監察、審計等政府機構態度曖昧,幾近失語。即使到了今天,圓明園湖底防滲工程除違反《環境保護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法》已被確認外,是否還違反《文物保護法》、《招標投標法》及財政制度等,仍無來自政府方面的明確表態。
圓明園作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其法定的保護范圍的邊界究竟在哪里?何時劃定?至今沒有給公眾一個交待。
如果現在的施工地處保護范圍之內,那就不只是工程在環境與生態上是否通得過的問題,工程必須在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經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按照《招標投標法》和北京市的規定,圓明園湖底防滲工程必須公開招標,但這個工程做的卻是邀請招標,央視說,中標的是和政府機構及圓明園管理處有著關聯的企業(如由圓明園管理處主任同時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海淀區政府動用財政支持了這個工程,而園林局對圓明園砍樹到底是否經他們批準,語出矛盾,難以憑信。
面對復雜事務,在利益和價值觀導致人們的主張各不相同時,決策者和與事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眾又需要盡可能地了解和對比不同的主張和證據,以做出自己的判斷。
我們注意到,在這場圓明園防滲工程之爭中,有堅決支持鋪膜的專家,有主張防滲膜應該全部撤掉的專家,也有主張對防滲膜拆一些留一些(甚至是拆少留多)的專家。影響專家主張的,除了他們的學識能力外,也還有價值取向、處世態度和利益。因此,對不同的人的主張和論據,我們都應能分問題進行針鋒相對的梳理和質詢?梢哉f,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聽證會并沒有充分做到這一點。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最后的技術評估和審查更顯得過于倉促 長達277頁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從受理到通過僅5天時間,專家難以仔細分析,公眾更無從參與。
清華大學的錢易教授和吳良鏞教授是院士,不同意鋪防滲膜,而清華大學的環評報告是主張拆一些留一些,今天,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這種全面支持鋪膜的觀點和拆一些留一些的環境評報告之間做出選擇的依據和理由是什么?
在民主政制之下,政府作為代人民管理公共事務的管家,關鍵不在于他做出什么樣的決定,而在于他應于做出決定時向被他代理的人民講清楚他之所以做出這樣決定的理由。而這種對決策理由的闡釋,重要的不在于他應講清楚他之所以接受某種主張及其證據的理由,更在于他應講清楚他之所以不采信某種主張及其證據的理由,因此,以制度化的安排,來保障不同主張間的爭論及其論據得以展現出來,是至關重要的。
政府應于代人民決策之前——即使情況必須立即做出決策——也應在決策之后留下空間,使不同意見及其爭論有機會得以充分展現,使政府自己和公眾都能在若干年后有可能重新回顧和評價歷史上有過的爭論,并聯系時間對決策的檢驗,以反思我們的決策是否正確和我們的決策機制是否應有所改進。
圓明園事件突然畫上句號,一切似乎都戛然而止,這使得利益和主張各不相同的人們有沒有機會,有沒有必要把話說完成了問題。這樣,即使今天環境保護總局的決定是正確的,也不能保證以后環境保護機關的決定是正確的。
因為,我們匆匆做出了結論,而結論在現體制下正有一種剝奪別人繼續說話的力量,這種力量又使我們失去了細致地(而不是宜粗不宜細地)做總結的可能。沒有了總結,我們就有可能在今后犯同樣的錯誤。(來源:中國新聞周刊;作者為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