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稅司負責人談零關稅臺灣水果進口手續
今年上半年大陸自臺灣地區進口水果同比增長42.1%
中新網北京8月1日電 從8月1日起祖國大陸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15種鮮水果實施零關稅。為此,海關總署于7月29日公告了上述15種水果的清單、稅號及原產地標準等。
公告說,實施零關稅的臺灣地區水果共計15種,均為鮮(包括冷藏)水果,包括:椰子、檳榔、菠蘿、番石榴、芒果、柚、木瓜、桃、梅、番荔枝、楊桃、蓮霧、棗、柿子、枇杷。
根據公告,海關憑經海關總署認可的臺灣地區簽發水果產地證明文件的有關機構和民間組織于2005年8月1日后簽發的、能夠證明水果原產于臺灣地區的產地證明文件,辦理享受零關稅水果的征稅驗放手續。
原產于臺灣地區水果的原產地標準為:在臺灣地區完全獲得,即在臺灣地區收獲、采摘或采集。
海關總署認可的臺灣地區簽發水果產地證明文件的有關機構和民間組織(第一批)包括:臺灣省商業會、臺北市商業會、臺北縣商業會、臺中市商業會、臺中縣商業會、彰化縣商業會、臺南市商業會、高雄市商業會、高雄縣商業會、屏東縣商業會、金門縣商業會等共11家。
公告還規定,享受零關稅的臺灣地區水果,應符合如下運輸要求:一直接從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運輸到大陸關境口岸;二經過香港、澳門或日本石垣島轉運到大陸關境口岸。經過上述地點轉運到大陸關境口岸的,在進口申報時須向海關提交在臺灣地區簽發的,并以臺灣地區為啟運地的運輸單證。
根據公告,企業申報進口享受零關稅的臺灣地區水果時,報關單“隨附單據”欄“優惠貿易協定代碼”填報“06”,其他具體填制要求,仍按海關總署2004年第34號公告執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