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法院不愿再給行政部門不合理的行為涂抹上合法化的顏色。
這種自覺意識,對于中國的法治建設來說,是極為珍貴的
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條司法解釋正式生效。根據這一解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此新聞引起輿論嘩然,尤其是在反應迅速的網絡論壇上。網民們普遍不解,最高法院為什么在關系到民眾重大權利與利益的房屋拆遷糾紛中,采取回避的態度。
隨后,最高法院一位法官對外解釋了高法為何采取這一“回避”政策。由于拆遷引發的糾紛逐年攀升,一些拆遷部門向法院起訴要求強行拆除,引發很多矛盾。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為,法院不應直接受理此類民事案件。拆遷單位與拆遷戶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同級政府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拆遷當事人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法院回避的原因在這里。表面看是消極回避,實際上帶有一定的進取性。
根據筆者有限的記憶,在90年代中期前后很長時間中,北京市政府規定,法院不得受理有關房屋拆遷和農民征地的訴訟。目前,在很多地方,司法面對棘手的房屋拆遷,仍然被迫或主動保持過分的克制,對涉及城市規劃、房屋拆遷的糾紛,法院一般采取“不受理”策略。比如,在廣州大學城征地糾紛中,不管是廣州中院還是廣東高院,一概拒絕受理被征地民眾的起訴狀。
而有的法院受理了這類案件,司法政策卻發生了奇妙的逆轉。一些地方拆遷部門或者與政府有密切關系的專業拆遷公司,在沒有和拆遷戶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前,直接向法院起訴,通過申請先予執行的方式,強行將被拆遷戶的房屋拆除。
就是說,目前關于房屋拆遷的民事訴訟,往往不僅沒有起到保護拆遷人權利和利益的效果,反而被地方政府和那些與政府有密切關系的專業拆遷公司用來進行強制拆遷。原來純粹行政性質的強制拆遷行為,反而帶上了更多合法色彩,遭到不公正待遇的拆遷人反而更加無處伸張冤屈。
最高法院決定不再受理這種案件,如果是考慮到這種訴訟形式被扭曲的現實,那么是明智的決定。
拒絕這一民事訴訟,不意味著拆遷戶就沒有救濟渠道了。拆遷單位與拆遷戶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可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同級政府申請裁決;對該部門作出的裁決不服的拆遷戶,可向更高層級的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重大區別是,政府拆遷部門或專業拆遷公司可以對拆遷戶提起民事訴訟,就像現在很多地方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一樣;但在行政訴訟中,政府的角色卻是單行道,也就是說,它只能當被告,而不能當原告。只有那些認為政府的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合法、不合程序的民眾,才有權將其起訴到法院。而政府卻不能將不執行其行政裁決的民眾起訴到法院。
因此,最高法院拒絕受理有關房屋拆遷的一般民事糾紛案件,實際上是剝奪了地方政府房屋拆遷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的權力,從而也減少了拆遷戶遭受司法剝奪的可能性。這種“回避”,也可看成是最高法院追求正義的一種自覺。法院不再給行政部門不合理的行為涂抹上合法化的顏色。這種自覺意識,對于中國的法治建設來說,是極為珍貴的。
離開一個自覺地以追求正義為其志業的法律人群體,尤其是法官群體,則法治無從談起。近幾年來,司法體系的這種自覺意識似乎越來越明顯。法院不再將自己混同于行政機關,法院所追求的政策目標與行政機關的政策目標之間,已經出現了某種程度的分立,這種姿態,乃是法院公正地執行法律的前提。因為,在現代社會,考察司法體系是否公正的最重要的指標就是,當政府與個人、企業發生糾紛之后,法官能否公正地站在兩者中間,秉持著自己的良知,以憲法的原則和法律的精神,對于糾紛做出公正的裁決。
不過,當法院有了這種自覺之時,它其實也陷入了痛苦之中。法院能否通過受理行政訴訟的方式,更為公平地處理拆遷戶與政府拆遷部門之間的關系?長期以來,法院體系都受到行政化、地方化的局限,地方法院在人事、財政上,都不可避免地受制于地方政府。在這種情況下,權利和利益遭到侵害的拆遷戶,在走完行政裁決和復議的路之后提起行政訴訟,就能夠找回正義嗎?
行政訴訟還有一個特點,它通常只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就是說,只要行政機關先制定一個有利于拆遷部門的規章,然后嚴格按規章侵害拆遷戶的利益,法院又能如何呢?比如,將本來屬于一般商業交易的拆遷補償標準,制作成政府的紅頭文件。于是,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就似乎成為具有普遍的強制性效力的一般性規范。而根據現行的行政訴訟法,法院不得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面對這些困難,具有了某種追求正義的自覺意識的法官們,恐怕會進退兩難。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