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4日電 23日提請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要求賦予證監會凍結或查封當事人銀行帳號的權力。對此,業內人士迅速做出了回應。
據《新京報》援引曾經參與《證券法》修改小組討論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劉俊海的分析表示,對證監會行使準司法權作出的相關程序設置,主要應包括三方面的內容。首先,應適度提高證監會行使調查、檢查的權力的成本。特別是在行使凍結、查封“問題賬戶”的過程中,由于資金凍結對當事人經營將造成重大影響,因此需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的批準。其次,應保證執法過程的規范,在證監會行使檢查、調查的權力,應向接受檢查、調查的當事人出示有關調查、檢查證明等證件,并保證有兩個以上工作人員同時進行調查,形成現場監督制約。第三,限制當事人的強制措施在滿足一定條件后應予以及時解除。
北京市泰福律師事務所李廣利律師表示,完善證監會準司法權有利于加強證監會作為裁判的執法權力。證券法本質上屬于私法,但因證券市場涉及公眾利益,賦予證監會一定的準司法權是必要的,目前國際上比較成熟的市場監管機構都擁有類似的準司法權。
另據專家指出,現行《證券法》關于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規定,已難以適應實際需要,在修改過程中必須給金融機構混業經營預留法律空間。
燕京華僑大學校長華生認為,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不存在絕對的對錯問題,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有分業經營的時候,也有混業經營的時候。依照中國的國情,比較合適的是,在法律上留有足夠的空間,但在具體的做法上可以授權監管部門嚴格執法。(記者 趙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