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緊急通知》,對煤炭行業官商勾結發出“最后通牒”:“凡已經投資入股煤礦(依法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自8月22日起1個月內撤出投資,逾期不撤出投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從礦難事故中官商勾結現象的不斷曝光,到國家安全監管官員對此的一再“痛斥”,再到國務院的向官商們下達“撤資”的“最后通牒”,無疑凸顯了國家“欲治礦難,必先治官”的堅定決心和鐵的手腕,值得我們寄予厚望。
不過,“撤資”只是根除官商勾結的第一步,后面還應有進一步的治理措施以及制度跟進。
所謂“官商”,并不只是“有官員身份的商”,而是“以公權力牟私利的商”,“權商”才是其實質。以最近的大興礦難為例,一個安全漏洞千瘡百孔、完全不具備起碼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何以不僅多年來“沒人監管、不敢監管”,而且還能在當地已發生重大事故的情況下“頂風”而上,那些“投資”的官員干部,除了資本,難道不更是權力濫用?他們所分享的,除了資本收益,難道不更是權力紅利?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撤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也更根本的恐怕還是“撤權”、“撤職”———不僅要“撤”,還要“治”———窮追猛治官商們的職權濫用,根除這種濫權所以發生的根源。
其實,禁止官員經商的“有關規定”從來就不少:早在1984年,國務院《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就明確規定:“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干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干股分紅等方式經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也有同樣的禁令。黨紀國法俱在,為什么官商現象卻總是屢禁不絕,甚至在某些地方和領域———比如煤礦———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頻頻釀出驚天礦難呢?
因此,在欣慰“撤資”最后通牒之余,這樣的一系列問題不能不發人深省:為什么國家三令五申的法律法規,沒能得到徹底貫徹,總要不斷重復強調?在查處官商勾結行為和追究安全責任上,現有的懲處力度、層次是否存在偏軟偏低的問題,諸如“道歉檢討的多、撤職查辦的少”,“紀律處分的多,法律追究的少”等等。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