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合同” 根據中國足協的限薪要求而簽訂的工作合同,其中規定申思的工資為每月12000元人民幣,交中國足協備案。
“陰合同” 因不符中國足協限薪規定,不交中國足協備案,簽訂后由俱樂部和申思各自保存。合同規定,在2003年至2005年的三年中,申思年收入為250萬元人民幣。
上海國際足球俱樂部應支付申思50萬元勞動報酬——當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此項裁決之后,國際足球俱樂部立即作出反應,提起訴訟要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撤銷這項裁決,拒付50萬元。昨日上午,浦東新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申思沒有出庭,交由律師代理。旁聽案件的審理,足球俱樂部與球員之間的“陰陽合同”大白于天下,請看“陰陽合同”是如何對抗中國足協限薪令的。
兩合同年薪差200多萬
從原被告雙方在庭審的證據展示中可了解到,申思于2002年轉會上海國際足球俱樂部,當時他與俱樂部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是根據中國足協的限薪要求而簽訂的工作合同,其中規定申思的工資為每月12000元人民幣,交中國足協備案,即“陽合同”。另一份“陰合同”,因不符中國足協限薪規定,不交中國足協備案,簽訂后由俱樂部和球員各自保存。“陰合同”規定,在2003年至2005年的三年中,申思年收入為250萬元人民幣,條件是申思的出場率要達到60%以上,如果出場率不滿60%,按一定比例減低收入。
“陰合同”有效?無效?
由于傷病,申思2004年缺席了國際足球俱樂部的大部分賽事,在總共27場比賽中上場比賽的場次僅為5場。國際足球俱樂部由此認為,按照第二份合同即“陰合同”規定,在申思上場率不足60%的情況下,俱樂部有權扣除申思當年的一部分收入,計50萬元人民幣。申思認為,合同其他條款規定,在因為正常的傷病而影響上場的情況下,俱樂部有義務保證他的全部收入,而他去年9月之前一直在治療傷病,屬于正常傷病,因此,俱樂部在支付了其年薪199.8萬元后,還應支付尚欠的50萬元。
“陰合同”引發了這起50萬元欠薪案。之前,上海國際足球俱樂部認為扣薪合理,已支付了申思全部的工資,并不存在欠薪問題。昨日庭審中,原告上海國際足球俱樂部干脆否認了第二份合約的合法性。俱樂部出庭人員認為,這份合同與中國足協的有關規定相互沖突,違反了中國足協有關限薪的條文,應被視為無效合同。言下之意,第二份合約是廢紙一張,別說50萬元,已付的199.8萬元也是多給的。
申思的代理律師在反駁時提出,中國足協作為一個行業協會,其規定不應違背國家法律,而國家有關法律并沒有限定最高工資,因此,第二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時,國際足球俱樂部于2003年向申思支付了約定的全部年薪250萬元,這說明第二份合同的雙方真實意愿得到了體現,也說明第一份合同只是為了應付中國足協的格式合同,鑒于這個事實,國際足球俱樂部應履行第二份合同有關年薪的規定,償付拖欠的50萬元。
申思拋出一紙欠條
為進一步印證國際足球俱樂部欠付年薪50萬元,法庭上,申思的律師拋出了一張欠條。這張欠條是國際俱樂部總經理王國林開具的,上面確認“國際足球俱樂部尚未支付申思薪金50萬元”。對于這張欠條,國際足球俱樂部出庭人員認為,開具這張欠條是為了擱置爭議,讓申思在2005賽季順利轉會上海中邦足球俱樂部,并不能確認俱樂部方面真的欠申思50萬元薪金。
鑒于原、被告雙方沒有具體的調解方案,法官表示將擇日開庭作出判決。(文匯報/徐亢美 施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