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8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公證法》。其中規定:“公證機構不按照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司法部副部長段正坤表示,按照公證法“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的規定,中國一部分機構和人員需要進行調整。
目前,我國有公證機構3146家,分別在司法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設區的市和縣四個層級中設立。根據剛剛通過的公證法第7條規定,“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部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是若干個公證機構。
段正坤指出,目前,中國四級的公證機構的設立不合理。按照公證法規定,司法部和省級兩個層級就不能再設立了,也就是說縣、不設區的市作為一個獨立的單位,可以設立公證機構。設區的市、直轄市設定公證機構的,在城區范圍市轄區就不再設立公證機構。如果城區范圍的市轄區設立公證機構,市就不再設立。這個意思就是說按照公證法的規定,同一城市中不再出現兩個層級的公證處。也就是說,一個城市的公證機構,應該是同一層級的。因此,我們這樣安排是符合中國公證工作的實際需要,有利于克服公證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利于平等自主地開展平等業務,同時也有利于加強對公證的管理。因此,公證法正式頒布實施以后,我們將按照公證法的基本要求,對公證機構的設立問題在統一指導下進行協調和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