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四條 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