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加強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將下列人員納入重點納稅人范圍:金融、保險、證券、電力、電信、石油、石化、煙草、民航、鐵道、房地產、學校、醫院、城市供水供氣、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中介機構、體育俱樂部等高收入行業人員;民營經濟投資者、影視明星、歌星、體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個人;臨時來華演出人員。
第三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從下列人員中,選擇一定數量的個人作為重點納稅人,實施重點管理:
(一)收入較高者。
(二)知名度較高者。
(三)收入來源渠道較多者。
(四)收入項目較多者。
(五)無固定單位的自由職業者。
(六)對稅收征管影響較大者。
第三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對重點納稅人應實行滾動動態管理辦法,每年都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時增補重點納稅人,不斷擴大重點納稅人管理范圍,直至實現全員全額管理。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對重點納稅人按人建立專門檔案,實行重點管理,隨時跟蹤其收入和納稅變化情況。
第三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建檔管理掌握的重點納稅人信息,定期對重點納稅人的收入、納稅情況進行比對、評估分析,從中發現異常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十四條 省級(含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于每年7月底以前和次年1月底以前,分別將所確定的重點納稅人的半年和全年的基本情況及收入、納稅等情況,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寫《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收入和納稅情況匯總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
第三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
(一)積極推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建賬工作,規范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有條件的地區應使用稅控裝置加強對納稅人的管理和監控。
(二)健全和完善核定征收工作,對賬證不全、無法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按規定實行核定征收,并根據納稅人經營情況及時進行定額調整。
(三)加強稅務系統的協作配合,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情報交流和異地協查制度,互通信息,解決同一個投資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投資和取得收入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監控難題。
(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五)要嚴格對個人投資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稅前扣除的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對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的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財產性支出,嚴格按照規定征稅。
(六)加強對從事演出、廣告、講課、醫療等人員的勞務報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全面推行預扣預繳辦法,從源泉上加強征管。
第三十六條 稅務機關要加強對重點納稅人、獨立納稅人的專項檢查,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各地每年應當通過有關媒體公開曝光2至3起個人所得稅違法犯罪案件。
第三十七條 稅務機關要重視和加強重點納稅人、獨立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征管漏洞和薄弱環節,制定和完善征管制度、辦法。日常檢查由省級以下稅務機關的征管和稅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實施日常檢查應當制定計劃,并按規定程序進行,防止多次、重復檢查,防止影響納稅人的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