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運動會各項目競賽規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和兵種部體育局、總政宣傳部文體局,各有關行業體協,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運動會各項目競賽規程》印發給你們(競賽規程電子版已在國家體育總局網站上公布),請遵照執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運動會各項目競賽規程(草案)》即行廢止。
一、經研究,第十屆全國運動會自行車項目小項設置由18項增加為20項,具體項目按照第十屆全國運動會自行車競賽規程執行。
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部分項目預賽時間、地點調整如下:
(一)男子水球項目預賽時間由6月4日至7日調整為5月19日至21日,地點不變。
(二)擊劍項目第四站預賽由6月9日至23日調整為6月11日至23日,地點不變。
(三)棒球項目預賽由3月20日至27日調整為3月21日至29日,地點不變。
(四)女子足球項目附加賽由4月14日至19日調整為4月13日至20日,地點由江蘇省南京市調整為湖南省湘潭市。
(五)男子足球項目預賽地點確定為上海市、四川省、浙江省、湖北省,時間不變。
(六)體操項目由5月19日至26日調整為5月21日至25日,地點不變。
(七)蹦床項目預賽地點由浙江省杭州市蕭山調整為浙江省紹興市,時間不變。
(八)曲棍球項目女子預賽地點由甘肅省蘭州市調整為廣東省廣州黃村;男子預賽地點由廣東省廣州黃村調整為甘肅省蘭州市,時間不變。
(九)武術套路項目女子預賽時間由4月15日至17日調整為4月11日至13日,地點不變。
三、凡規程中規定按照運動員與工作人員4:1 的比例配備工作人員的項目,均按以下名額配備:
1- 7名運動員 配備1名工作人員
8-11名運動員 配備2名工作人員
12-15名運動員 配備3名工作人員
16-19名運動員 配備4名工作人員
20-23名運動員 配備5名工作人員
以此類推。
四、第十屆全國運動會各項目預賽報名、運動員資格審查等工作由國家體育總局相關項目運動管理中心負責;決賽報名等工作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安排。
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章)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舉辦第十屆全國運動會是為了全面備戰2008年奧運會,鍛煉和培養優秀體育運動人才,進一步推動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為社會主義建設作出貢獻。第十屆全國運動會要本著勤儉節約的精神,開得文明、熱烈、精彩、圓滿,賽出風格、賽出水平,努力創造出一批新紀錄、新成績,涌現出一批新人才。
一、競賽日期和地點:
2005年10月9日至21日在江蘇省舉行。
二、競賽項目:
游泳(跳水、水球、花樣游泳)、射箭、田徑、羽毛球、棒球、籃球、拳擊、皮劃艇(激流回旋)、自行車、馬術(速度賽馬)、擊劍、足球、體操(藝術體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現代五項、賽艇、帆船(帆板)、射擊、壘球、乒乓球、跆拳道、網球、鐵人三項、排球(沙灘排球)、舉重、摔跤、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樣滑冰、武術(套路、散打)。
各競賽項目的小項設置按照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審定的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定執行。
三、參加單位: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臺灣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火車頭體育協會、煤礦體育協會、前衛體育協會、林業體育協會、通信體育協會、石化體育協會、航天體育協會、冶金體育協會、水利體育協會、電力體育協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否參加第十屆全國運動會將根據其意愿再定。
四、運動員資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經醫務部門檢查證明身體健康合格。
(三)各代表團參加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的運動員,必須按照《關于施行〈全國運動員注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體競字[2003]82號)的規定,于2004年度注冊期(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內進行注冊;持有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全國體育競賽運動員注冊證》,并須參加2004和2005年度全國比賽或國際比賽;運動員第十屆全國運動會代表資格以2005年度注冊期(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內注冊的代表單位為準。
國家體育總局正式批準的第五屆全國城市運動會交流運動員(以體競字[2003]33號文件為準),可在2005年1月1日至31日期間按照交流雙方單位簽訂協議的規定,進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代表資格注冊。
(四)運動員交流規定
1、以運動員2003年度注冊期內注冊的代表單位(以國家體育總局正式公布的單位為準)為依據,凡是改變代表單位參加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的,都按照第十屆全國運動會交流運動員對待。
2、第十屆全國運動會交流運動員必須符合《關于施行〈全國運動員注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體競字[2003]82號)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各項目競賽規程的規定。同時還要符合以下規定:
(1)2004年10月31日前,凡獲得過各項目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總決賽、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沒有全國錦標賽或全國冠軍賽名稱的項目,將視各項目不同情況確定相同級別的比賽名稱,見附表一)前6名(含第6名)的運動員不能進行交流;其他運動員可以進行交流,但不能協議計分。
(2)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樣滑冰項目的運動員交流不受上述條款限制。即上述3個項目的運動員可以進行交流,可以協議計分,協議計分的方式只能是協議雙方單位各按運動員所獲名次的獎牌和分數的50%進行統計。
如果在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樣滑冰項目上擬進行運動員交流的代表團,必須在2004和2005年度有運動員在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樣滑冰項目上代表其進行注冊并參加全國比賽。
3、各代表團須按照《關于施行〈全國運動員注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體競字[2003]82號)的規定辦理運動員交流手續,并須于2004年 10月31日(以收到郵戳日期為準)前將雙方協議一式兩份,分別報送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和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經審核,國家體育總局正式公布第十屆全國運動會運動員交流名單,各代表團須于2005年1月31日前辦理具體注冊手續。
(五)在2004年度注冊期以及2005年度注冊期內,凡運動員以"協議終止"或"退役"的形式申請變更注冊單位并擬參加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的,都按照交流運動員對待,須符合上述運動員交流規定。
(六)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西部地區的運動員(不受比賽成績或名次限制)可以進行協議計分,協議計分的方式只能是協議雙方單位各按運動員所獲名次的獎牌和分數的50%進行統計。
1、運動員必須是西部地區的,即在國家體育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首次注冊在西部地區的某一單位。西部地區是指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云南省、貴州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13個單位;
2、運動員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的代表單位也必須是首次注冊的同一單位;
3、2004年10月31日前,西部地區的單位須向國家體育總局報送運動員聯合培養協議,并且要明確協議計分;
4、西部地區每個單位實行協議計分的項目不超過5個大項。
(七)解放軍運動員實行兩次計分規定
1、第九屆全國運動會上已經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體競字[2001]156號),在第十屆全國運動會上繼續實行兩次計分。
2、2000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運動員,未在上述名單之列的,如果申報實行兩次計分,國家體育總局將按照第九屆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并公布。
3、除上述條款外,在第十屆全國運動會上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必須是2000年11月1日以后至200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首次入伍,下同);并且運動員在入伍前,凡獲得過各項目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總決賽、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沒有全國錦標賽或全國冠軍賽名稱的項目,將視各項目不同情況確定相同級別的比賽名稱,見附表一)前6名(含第6名)的,都不能實行兩次計分;其他運動員入伍后可以實行兩次計分。
4、運動員2次或2次以上入伍,該運動員不能在同一項目上實行兩次計分。
5、各代表團須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將《第十屆全國運動會兩次計分運動員審批表》(附表二)以及《第十屆全國運動會兩次計分運動員申報表》(附表三)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凡列入第九屆全國運動會兩次計分運動員名單的(詳見體競字[2001]156號文件),各代表團不須再重新申報審批。
(八)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拳擊、擊劍、柔道、跆拳道、摔跤、武術散打項目運動員除外)在解放軍同意的前提下,可代表運動員原輸送單位參加第十屆全國運動會預、決賽。但取得成績只計給原輸送單位,不再兩次計分。解放軍和運動員原輸送單位簽定的代表協議須于各項目第十屆全國運動會預選賽前45天(不舉行預選賽的項目在2005年8月31日前)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逾期將不予受理。
(九)不參加國家指派的出訪和備戰奧運會集訓任務的運動員,國家體育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取消其參加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的資格。
(十)為維護決賽競賽編排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各代表團對運動員資格問題進行舉報的截止時間為第十屆全國運動會各項目決賽前召開的技術會議(具體會議時間、地點等由第十屆全國運動會項目競賽委員會確定)結束時,同時須提交詳細的舉報和證明材料。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十一)臺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另定。
五、參加辦法:
(一)各代表團參加比賽的運動隊人數和各項目直接參加決賽階段的人數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二)江蘇省可以直接參加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項目決賽階段的比賽。
(三)凡被選派參加亞洲和世界重大比賽的運動員,比賽時間與該項目預選賽有沖突的,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后運動員可以直接參加決賽階段的比賽。
(四)各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含團長、副團長):凡參加比賽運動員總數(不包含第十屆全國運動會開幕前決賽已經結束項目的運動員人數,下同)在4人(含 4人)以下的代表團,工作人員人數不超過運動員人數;運動員總數在 5人至50人的,可報工作人員 5人;運動員總數在51人至 100人之間的,運動員每超過10人(尾數不足10人的,按 4舍 5入的方法計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員; 運動員總數在101人以上的,運動員每超過15人(尾數不足15人的,按 7舍 8入的方法計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員。
各代表團團長、副團長:運動員總數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團,可報團長1人;5人至50人(含50人)的,可報團長1人,副團長1人;51人至100人(含 100人)的,可報團長 1人,副團長 1-2人; 101人至 200人的,可報團長 1人,副團長 1-3人; 201人以上的,可報團長 1人,副團長 1-4人。此外,如各代表團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設副團長1-4人,不占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比例,一切費用自理。
(五)各代表團運動隊醫生:各代表團根據運動員總數(不包含第十屆全國運動會開幕前決賽已經結束項目的運動員人數)按照下述比例配備醫生數額。具體為:
1-15名運動員 配備1名醫生
16-30名運動員 配備2名醫生
31-45名運動員 配備3名醫生
46-60名運動員 配備4名醫生
61-75名運動員 配備5名醫生
76-90名運動員 配備6名醫生
以此類推。
在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的決賽報名時,按上述比例配備的所有醫生都須指定在某一個項目中進行工作。該指定項目比賽結束后,如需到其它項目繼續工作,可在決賽報名時申請增加副卡,按超編人員對待,一切費用自理。
六、競賽辦法:
(一)執行由國際各單項體育組織或全國各單項體育協會審定、并且第十屆全國運動會各項目競賽規程明確規定的競賽規則。
(二)在第十屆全國運動會決賽中,除部分有紀錄項目按照規則規定,確實無法認定名次而允許并列外,其它項目須排出名次,不出現并列。
(三)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定進行預選賽,并按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定的錄取標準或錄取名額參加決賽。
(四)預選賽的裁判員和仲裁委員由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根據競賽規程、規則的規定自行確定;決賽的裁判員和仲裁委員由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提出建議名單,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審定。
七、獎勵和計分辦法:
(一)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項目獎勵前12名,如果參加決賽的隊數不足12隊的,按照實際參賽隊數獎勵;其它項目有11名(含11名)以上運動員(隊)參加的,獎勵 8名; 8名至10名的,獎勵 6名;5名至7名的,獎勵3名; 3名至4名的,獎勵 1名;2名(含2名)以下的,不進行比賽。
(二)各項目獲得比賽前 3名的,分別頒發金、銀、銅牌;獲得獎勵名次者分別頒發證書。
(三)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項目獲得前 3名的隊,分別按 2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
(四)獲得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項目前12名的,分別按26、22、20、18、16、14、12、10、8、6、4、2分進行統計;獲得其它項目前 8名的,分別按13、11、10、9、8、7、6、5 分進行統計。不足錄取名額的計分,按各項目相應名次的分值進行統計。
(五)并列名次的計分辦法:
比賽名次并列時,將名次并列的下一個(或幾個)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與獲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數,作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并列,則各按照5分進行統計。
(六)運動員在第28屆夏季奧運會和第19屆冬季奧運會上獲得前3名成績,將分別計入運動員注冊的代表團的獎牌總數和總分內。統計辦法為:
單人項目:每獲1枚金(銀、銅)牌,按2枚金(銀、銅)牌和26(22、20)分進行統計。
兩人以上(含兩人)項目:每獲1枚金(銀、銅)牌,每人按1枚金(銀、銅)牌和13(11、10)分進行統計;如同一代表團在同一比賽項目中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含解放軍兩次計分的運動員),則該代表團按照2枚金(銀、銅)牌和26(22、20)分進行統計。
第五屆全國城市運動會交流運動員在第28屆夏季奧運會上獲得前3名成績的,按照交流雙方單位簽訂的協議計分單位進行統計。協議沒有規定的,按照運動員2004年度的注冊單位進行統計。
(七)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在第28屆夏季奧運會上獲得前3名成績,在第十屆全國運動會上按照兩次計分辦法進行統計。具體統計辦法為:
單人項目:每獲1枚金(銀、銅)牌,按2枚金(銀、銅)牌和26(22、20)分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
兩人以上(含兩人)項目:每獲1枚金(銀、銅)牌,每人按1枚金(銀、銅)牌和13(11、10)分統計給運動員原輸送單位;如同一輸送單位在同一比賽項目中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該輸送單位按照2枚金(銀、銅)牌和26(22、20)分進行統計。
(八)運動員在第28屆夏季奧運會上每創造一項奧運會項目世界紀錄,增加 1枚金牌和13分計入運動員第十屆全國運動會注冊的代表團的金牌總數和總分內。
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在第28屆夏季奧運會上每創造一項奧運會項目世界紀錄,增加 1枚金牌和13分計入運動員第十屆全國運動會兩次計分代表團的金牌總數和總分內。
具體加分加牌辦法為:在奧運會設置的比賽項目(小項)決定名次的決賽(不含預賽、復賽、資格賽等)中,運動員所獲名次的最好成績超過本項目決賽前的最新世界紀錄,則按 1枚金牌和13分進行統計。
(九)解放軍代表團兩次計分排名辦法
1、第一次排名:解放軍代表團與各代表團共同排名,決定解放軍代表團的名次,但不公布。
2、第二次排名:將解放軍代表團兩次計分運動員所獲得的獎牌和分數分別計入運動員原輸送單位后,各代表團(不含解放軍)進行重新排名。
3、正式公布各代表團第二次排名成績,但解放軍代表團按照第一次排名名次公布,與相同名次的代表團名次并列。
(十)解放軍運動員兩次計分具體統計辦法
1、單人項目:每獲一個名次,按所獲名次的獎牌和分數計入原輸送單位的獎牌總數和總分內。
2、兩人項目:每獲一個名次,一名運動員按所獲名次的獎牌和分數的50%計入原輸送單位的獎牌總數和總分內。
3、兩人以上項目:只計分數,不計獎牌。一名運動員按所獲名次得分的50%計入運動員原輸送單位。如一個輸送單位在同一比賽項目中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計入該輸送單位的分數最多不得超過所獲名次的滿分。
(十一)第八屆全國運動會上已經與重慶市實行兩次計分的56名四川省運動員[體訓競綜字(1997)37號],無論是注冊在四川省,還是注冊在重慶市,只要在第十屆全國運動會單人項目(不含2人或2人以上項目)上取得成績,就繼續實行兩次計分。上述運動員如果在第28屆奧運會上獲得前3名成績或創超了奧運會項目世界紀錄,在第十屆全國運動會上也按照兩次計分辦法進行統計。
(十二)設"創超世界紀錄獎",辦法另定。
(十三)設"體育道德風尚獎",辦法另定。
八、興奮劑檢查和性別檢查:
(一)興奮劑檢查和處罰按照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奧委會反興奮劑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運動員比賽名次取消后,空出的名次由后續運動員依次遞補。
(二)性別檢查將根據國際組織有關規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則進行。已經獲得并出示國際奧委會醫學委員會或國際各單項體育組織或被全國各單項體育協會認可的醫學部門出具的女性證明書的運動員,可予以免檢。
九、公布代表團名次:
(一)公布各代表團獎牌榜。具體辦法是: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銀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銀牌數相同,銅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銀、銅牌數相同,名次并列。
(二)公布各代表團總分榜。具體辦法是:總分高者名次列前;總分相等,名次并列。
(三)閉幕式上,將公布獲得獎牌榜和總分榜各前12名的代表團,并進行頒獎。
十、報名和報到:
(一)各代表團須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將《第十屆全國運動會參加項目報項表》(附表四)書面報國家體育總局。項目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更改和調整。無故退出的,將取消代表團參加評選體育道德風尚獎的資格。
(二)預選賽報名:原則上在各項目賽前30天進行,具體按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定執行。
(三)決賽報名:報參加運動員名單和具體項目。
1、2005年9月30日前開始舉行決賽的項目,原則上在各項目比賽前30天截止報名。
2、2005年9月30日后開始舉行決賽的項目,其報名工作在各代表團聯絡員會議(運動會開幕前30天左右召開)上進行,具體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3、各項目決賽報名截止后,原則上不得變更(各項目競賽規程和規則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四)各代表團團部人員可于2005年10月6日報到,10月22日離會;各項目運動隊原則上在本項目比賽開始前 3天報到,比賽結束后 1天離會;如各項目競賽規程有明確報到時間規定的,按具體規定執行,但提前報到的所有費用全部自理。
(五)裁判員及仲裁委員報到時間另行通知。
十一、代表團團旗:
各代表團自備,顏色自定,規格為2×3米。代表團團旗除標明規程規定的參加單位名稱外,不得出現其它標志。
十二、比賽服裝要求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則及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本競賽規程總則的內容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