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在中國人民追求民族獨立、國家富強、生活幸福的長期斗爭和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是歷史的選擇、人民的選擇。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歷程向世人昭示: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找到了一條實現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的正確道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找到了一條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現代化國家的正確道路。也正因如此,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被明確載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在當代中國,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執政,是中國發展和進步的客觀要求。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執政,是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需要。擺脫國家貧窮落后面貌,實現現代化和民族復興,是中國人民的百年追求和夢想。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新中國成立56年來的探索和奮斗,中國徹底改變了一窮二白的落后面貌,生產力迅猛發展,綜合國力顯著增強,人民生活明顯改善,國際地位不斷提高,國際影響日益擴大。特別是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創造了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9.4%的經濟奇跡,13億中國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了小康水平。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朝著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目標繼續前進,是中國人民堅定不移的選擇。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執政,是維護中國國家統一、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歷史反復證明,在中國,沒有國家的統一和社會的穩定,就沒有國家的繁榮富強和人民的安居樂業。近代中國,深受外國入侵、軍閥混戰和政局動蕩之害。中國人民對此刻骨銘心。中國的統一和穩定,是中國人民之福,也符合世界各國人民的共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歷來是中國各族人民最關切的頭等重要的大事。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實代表,以科學理論為指導,依靠其遍布全國的近350萬個黨組織和6960萬名黨員,憑借其豐富的執政經驗和駕馭全局的能力,統籌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發展,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了國家統一和社會和諧穩定。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執政,是保證政權穩定的需要。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且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差異較大,因此,保證政權穩定對中國意義非同尋常。只有保持政權的穩定,才能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才能使國家現代化的發展戰略和奮斗目標,在長時間里得以一以貫之地實行;才能減少各種不必要的或不應有的政治內耗,最大限度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集中一切資源、力量和智慧,解決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保證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執政,是把億萬人民團結凝聚起來,共同建設美好未來的需要。四分五裂,一盤散沙,是近代舊中國社會的真實寫照。中國人民對此有著切膚之痛。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情況復雜的大國,如果沒有一個堅強有力的政治核心,沒有一個能把全國各族人民凝聚起來共同奮斗的崇高目標,國家就會分崩離析,就不可能不斷實現發展和進步。實踐充分證明,在中國,是中國共產黨把廣大人民團結起來,使人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斷得到充分的發揮,為實現共同利益、共同事業、共同理想和中國更美好的未來,同心同德地共同奮斗。
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執政,本質是領導、支持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是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根本準則,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執政的本質要求。在中國,中國共產黨領導、支持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就是從制度上、法律上保障這一根本準則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得到充分和切實的貫徹和體現。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帶頭遵守和維護憲法和法律,堅決與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做斗爭。
中國共產黨領導、支持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具體實現形式:一是領導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掌握國家權力,以此保證國家制定的法律和方針、政策能夠體現人民的共同意志,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二是領導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以此保證國家各項事業的發展符合人民的意愿、利益和要求。三是領導人民實行基層民主,由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四是領導人民嚴格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使公民享有法律上、事實上的廣泛的自由和權利,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平與正義。通過這些制度和法律保障,人民真正作為國家的主人,運用屬于自己的公共權力和各項公民權利去維護和實現自己的利益。
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
中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實行一院制,而不是西方國家實行的兩院制。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中國,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國家的重大事項由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行政機關負責執行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法院、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分別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中國憲法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國的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都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多年來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數占18周歲以上公民人數的99%以上,參選率在90%左右。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目前縣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間接選舉產生,即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無論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都依法實行差額選舉。選民和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或者撤換自己選出的代表。目前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共有280多萬人。各級人大代表來自各民族、各行業、各階層、各黨派,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均有相當數量的工人、農民代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工人、農民代表占總數的18.4%。為保證國家的權力真正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代表在履行職責時,必須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有權依法提出議案、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對各項議案進行表決,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受法律保護。
中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國選舉法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不超過3000人。由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數較多,不便經常開會議事,根據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了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為175人,其中委員長1人,副委員長15人。中國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也設立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由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通過差額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同代表大會相同。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表決各項議案實行絕對多數原則,即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才能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憲法的修改,須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有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有關部門和個人可以旁聽會議。列席會議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旁聽人員沒有發言權,如果他們對常委會正在審議的議案有意見,可以書面向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近年來,一些地方召開常委會會議時,按照公民報名順序,確定旁聽人選。
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有四項:立法、監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項決定。這也是中國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主要體現。
——立法權。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主要是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可以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還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
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78年的30年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曾制定法律134件,其中至今仍然有效的有16件。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入一個嶄新的時期。全國人大于1982年全面修改了憲法,以后又通過四個憲法修正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200多件現行有效的法律和200多件關于法律問題的決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7500多件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近年來,中國的立法民主不斷向前推進。幾乎每一件法案的起草都采取專家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專家的意見。有的法案還由立法機構直接委托社會研究部門起草。對于調整重要社會關系的立法項目,地方人大常委會還經常召開聽證會,讓不同利害關系方發表意見。中國立法法對立法聽證會作出了規定。1982年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制定包括憲法修正案、婚姻法修改草案、合同法草案、物權法草案在內的10多項關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案過程中,都把草案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見。人民群眾直接參與法律的制定,不僅提高了立法質量,使法律能夠充分體現人民的意愿和要求,而且增強了全社會的法律意識,通過后也能比較順利地執行。
——監督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主要內容。這種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執法檢查、法規備案審查。在執法檢查方面,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22次對21件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3年和2004年兩年時間里,檢查了10件法律實施情況。地方人大常委會也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對法律、有關法規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人大常委會通過執法檢查,進一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真實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督促同級政府和法院、檢察院改進執法工作,促進了法律實施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法規備案審查方面,截止到目前,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共7500多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共600多件,經濟特區法規近300件。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了專門的審查機構,使這項工作進一步規范化。省級人大常委會、較大的市人大常委會也依法開展了地方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通過備案審查,撤銷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法規、規章,督促有關制定機關糾正不適當的條文,對保障國家法制統一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進行備案審查。
監督同級政府和法院、檢察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另一重要內容。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是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工作監督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向大會報告工作,人民政府還須向大會提出預算草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預算草案須經大會審查批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時,經常就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重大問題和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熱點難點問題,聽取有關專題工作報告或匯報。九屆全國人大的五年間,常委會共聽取和審議了40個專題報告;十屆全國人大的頭兩年,常委會共聽取和審議了22個專題報告。
——人事任免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選舉、決定、任免、撤換、罷免有關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認真履行對地方有關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決定、任免、撤換、罷免。
——重大事項決定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憲法有權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對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如長江三峽工程等,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議后方可實施。近年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就本地區的城市建設規劃、環境保護等重大事項行使了決定權。
實踐充分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能夠保證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植根于人民群眾,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它代表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動員全體人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國家建設,保證國家機關協調高效運轉,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中國各族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牢牢地把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掌握在自己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