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方面的基礎作用。依托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對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街道和鄉鎮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強基礎管理。繼續加強社區勞動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工作質量,落實工作經費。
總結部分地區創建信用社區的經驗,結合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為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創造條件。
(十三)廣泛發動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為城鄉勞動者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并積極推行創業培訓,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要通過資質認定,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定點機構。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機制,引導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針對市場需求,積極開展定向培訓。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快培養適應企業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對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并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為創業培訓結業者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資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續服務。
大力開展職業培訓,提升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就業能力。根據他們的特點和就業需求,開展有較強針對性、實用性的培訓并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充分利用電視遠程培訓等手段,將技能知識和就業信息送到農戶。在吸納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較多的重點行業和組織勞務輸出的貧困地區,組織實施國家培訓項目。
有關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和就業服務,由各地統籌考慮,所需資金與征地費用統籌安排。
(十四)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和技能鑒定服務工作。在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公共實訓基地,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逐步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為開發就業崗位,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提供公共服務。為參加職業培訓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四、開展失業調控,加強就業管理
(十五)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制定預案和相應措施,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失業進行調控,緩解失業引發的各種矛盾。對因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要及時采取專項政策措施,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十六)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對于產權明晰并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并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七)穩步推進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嚴格審核并監督落實職工安置方案,規范企業操作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要指導企業在關閉破產準備階段通過多種有效形式,深入宣傳政策,使職工了解政策內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實加強對企業關閉破產過程中職工安置工作的監督指導。關閉破產終結后,要及時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十八)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切實加強對企業裁員的指導。對于企業成規模裁減人員的,裁員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一定數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當地政府報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
(十九)深化勞動力市場制度改革,打破勞動力市場城鄉、地區的分割。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勞動力市場中的違法亂紀行為,規范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行為。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規范勞務派遣行為。充實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超時工作、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隨意裁員等行為。
(二十)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加強失業登記統計工作,建立勞動力調查制度,定期開展全國城鎮勞動力調查,準確掌握全國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
(二十一)加快推進就業工作法制建設。認真總結就業再就業的工作經驗,抓緊研究制定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明確和強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為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就業問題的長效機制奠定基礎。
五、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二十二)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切實保障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結合其求職和參加職業培訓的情況完善申領條件,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盡快實現就業,并妥善處理好其就業后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問題。要合理確定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開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距離,分清層次,相互銜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標準體系,既要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調動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的積極性。
(二十三)進一步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礎管理。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職能作用,加強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及時掌握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及收入狀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服務。
(二十四)妥善處理并軌遺留問題。從2006年起,企業新裁減人員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沒有實現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繼續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并軌人員在再就業、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勞動關系處理等方面的遺留問題。
(二十五)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的功能。東部地區在認真分析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結余狀況,統籌考慮地方財政就業再就業資金安排的前提下,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進行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二十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后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要逐步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改進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強化繳費與待遇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積極創造條件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六、繼續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十七)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繼續鞏固和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繼續把新增就業人員和控制失業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把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作為主要目標任務,層層分解,并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促檢查。(二十八)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適應新的形勢任務要求,國務院決定將再就業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調整為就業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對聯席會議制度作相應調整,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十九)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中央財政繼續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主要用于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此外,各級財政還要合理安排用于勞動力市場、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等經費。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顚S,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十)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協助政府制定政策,團結各方積極參與,以及宣傳動員、社會監督,幫助群眾創業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對他們組織各類培訓、開展多種形式服務和提高創業就業服務能力給予支持,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局面。
(三十一)各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把就業再就業政策宣傳到群眾、企業和基層單位。繼續樹立和宣傳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企業積極吸納就業、基層單位切實落實政策的先進典型,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氣氛。要進一步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企業、街道(鄉鎮)社區等基層組織和單位,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輿論宣傳,引導廣大下崗失業人員在國家政策扶持和社會幫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再就業。
(三十二)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在不涉及稅收政策、不影響中央非稅收入、不增加中央財政補助的前提下,還可制定有利于本地擴大城鄉就業的其他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