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4日電 最新一期的《瞭望》指出,現代公務員制度是現代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
文章說,公務員制度最早從英國開始,推行到世界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公務員制度,主要是為適應社會化生產和社會化管理的需要,逐步擯棄封建“恩賜官職”制度,改革“政黨分贓”制度,建立考試錄用制度和考績制度,采取技術性手段任用文官,使政府工作日益專業化。
文章分稱,公務員制度必然涉及公務員的范圍和涵義。
由于各國社會政治制度和國家組織形式存在差別,公務員的定義和范圍有所不同。世界各國的公務員范圍大致有大、中、小三種情況。德國、法國、日本等實行大范圍,把所有財政供養人員都統稱公務員。美國、加拿大、韓國等實行中范圍,把政府系統的所有工作人員,上至總統,下至機關輔助人員統稱公務員。英國、印度、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實行小范圍,只把政府機關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人員叫公務員。
文章認為,公務員制度是國家為實現其政治和行政目的而建立的制度,它具有幾個特色:
一是政治性。公務員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雖然有的國家標榜其公務員“政治中立”,不參加政黨活動,實際上公務員隊伍是國家政治的工具,都要求公務員對行政首長決策的忠實執行,具有鮮明的政治特色。
二是系統性。公務員制度是系統完整的人事管理制度。涉及到公務員的職責權力,包括公務員職業制度、工作制度、紀律制度等;涉及公務員的職位和職務任用,包括考試錄用制度、功績考核制度、職務晉升制度、崗位交流制度、在職培訓制度等;涉及公務員的監督管理,包括職務回避制度、懲戒制度等;涉及公務員的利益和待遇,包括工資制度、福利制度、醫療制度、退休養老制度等。
第三是規范性。公務員制度是嚴格規范的、相對穩定的人事管理制度。為保證國家政權機關施政的連續性、穩定性、客觀上要求公務員制度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通過立法使之法律化、規范化、貫徹法治的原則,成為一種比較穩定的國家法律制度,做到公務員管理權限法定、條件法定、標準法定、程序法定,對公務員實施依法管理,對公務員履行職務行為和個人合法利益給予法律保護。